港股通科技ETF招商 (159125): 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港股通科技ETF招商 : 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5年11月6日 公告日期:2025年11月3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二、基金概览...............................................2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7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8六、基金合同摘要..........................................13七、基金财务状况..........................................14八、基金投资组合..........................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重大事件揭示..........................................19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0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1十二、备查文件目录.........................................22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3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9月30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ETF 3、场内简称:港股通科技ETF招商 4、基金代码:159125 5、标的指数简称: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 6、标的指数代码:987008 7、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5年10月3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 935,245,883.00份 8、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5年10月3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955元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935,245,883.00份(截至2025年10月30日)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1月6日 12、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5、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959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10月24日 3、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本基金发售日期: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21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份额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8、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以下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更新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名单,则以相关机构的最新公告为准。 (2)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无 9、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25年10月13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25年10月21日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935,170,000.00元,折合基金份额935,170,000.00份;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75,883.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75,883.00份。本次募集资金于2025年10月24日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5,66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935,245,883.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1、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10月24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25年10月24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10月24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935,245,883.00份 14、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况: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25]116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1月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港股通科技ETF招商 5、基金代码:15912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935,245,883.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10月30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5,64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5,647.5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10月30日,基金份额合计为935,245,883.00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1,657,99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14.0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03,587,88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85.92%。 (三)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30日,本次上市交易的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文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总经理:钟文岳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25X4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研部门、风控合规部门、营销部门、运营及综合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控合规部门主要负责风险控制、法律合规及稽核审计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运营及综合部门主要负4、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人数为654人,其中硕士及博士学历499人,本科学历151人,其他4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潘西里,0755-83196666。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共管理327只公募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侯昊先生,硕士。2009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量化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产品管理事业部专业总监兼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9月5日至今)、招商央视财经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9月5日至今)、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9月5日至今)、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招商中证白酒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招商中证消费龙头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5月25日至今)、招商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2月15日至今)、招商上证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5月31日至今)、招商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7月13日至今)、招商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今)、招商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今)、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今)、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今)、招商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4月11日至今)、招商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4月11日至今)、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4月11日至今)、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6月9日至今)、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10月24日至今)。 房俊一先生,硕士。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工作,任研究开发部研究员;2021年4月至2024年8月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2024年8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产品管理事业部,现任招商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0月26日至今)、招商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0月26日至今)、招商沪深300ESG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今)、招商创业板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今)、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2月26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7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7日至今)、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今)、招商中证半导体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今)、招商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今)、招商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今)、招商中证半导体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今)、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今)、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4月10日至今)、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4月10日至今)、招商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4月11日至今)、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4月17日至今)、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10月24日至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7,629,708,696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2、主要人员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管理组、产品管理组、投资绩效分析组、托管中心、非公募运营服务中心、公募运营服务中心、国际运营组、客户服务组、数据运行组、系统运行组、合规风控组、规划管理组、人力资源组13个职能组及大湾区业务部,在北京、上海、深圳设有办公场所,共有员工200余人。 部门团队人员平均从业年限5年以上,估值、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10年以上大型托管行、基金公司相关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已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海通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海通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易方达、华泰柏瑞、嘉实、华夏、建信、天弘、富国、华安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托管与基金服务业务规模逾30,000亿元,其中,托管公募基金规模逾2,000亿元,继续排名证券行业第1位,托管公募基金逾70只,产品类型涉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江丽雅 联系人:曾浩、江丽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0月30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5年10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0月30日(以下称“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十)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四)《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3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