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悦智行(301198):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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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03日 20:50:3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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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喜悦智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198 证券简称:
喜悦智行 公告编号:2025-055
宁波
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关于持股 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5%
持股 以上股东宁波旺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特别提示:
持有宁波
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2,168,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20%)的股东宁波旺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旺科企业”)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7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旺科企业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
| 旺科企业 | 12,168,000 | 7.20 |
二、本次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4、减持数量及比例:旺科企业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7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
注1: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注2:若在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和/或集中竞价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
6、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7、其他说明:旺科企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减持计划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旺科企业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前所作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别 | 承诺内容 |
| 旺科企业 | 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 | 一、自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若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若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 |
| | | 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上
市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
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 旺科企业 | 关于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意向及价格: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的前提下,本企业将在锁定期届满后自主决定减持数量、
价格。
3、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
况,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4、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
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
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
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
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若本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
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
进行相关减持。 |
| 罗志强、罗
胤豪 | 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 | 一、自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
| | | 盘价(若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若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上市发行
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喜悦智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喜悦智行股份总数的25%。任职期满前离职,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喜
悦智行的股份。
五、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
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 罗志强、罗
胤豪 | 关于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 1、减持方式: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意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每年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
记在本企业/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
3、减持价格: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
不低于上市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
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
等情况,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5、本企业/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
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
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 |
| | | 企业/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
企业/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
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
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6、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
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若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
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
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
| 罗胤豪;罗
志强 | 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
措施的承诺 | 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稳定发行人
股价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1、启动条件: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指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因发
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时,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增持发行人
股份。
2、实施条件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满足以下
条件时,本人/本企业应当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
行人股价:(1)增持股份的窗口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2)增持股份的数
量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增持股
份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3、具体安排(1)本人/本企业承诺每年度增持发行人股份的
资金额将不低于本人/本企业上一年度各自从发行人领取的薪
酬、津贴、现金分红等税后现金收入总额的30%,但不高于
本人/本企业上一年度各自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现金
分红等税后现金收入总额的80%,当年度未使用的增持资金
额不予结转至下一年度。(2)增持价格由本人/本企业与其他
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协商确定。(3)本人/本企业与其他
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数量合计不
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4)本人/本企业与其他负有增持
义务的责任主体可以各自分别进行增持,也可以与他人联合
执行有关增持事宜,增持采用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5)本人/本
企业将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启动稳定发行
人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股份
的具体计划,并将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 |
| | | 行人,由发行人在具体计划中确定的增持日前3个交易日内
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
信息;(6)本人/本企业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
在发行人完成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增持行为,并在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7)本承诺规定的增持义务履行完
毕后,本人/本企业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可按照有
关规则自愿增持发行人股份;(8)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
中,若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发行人上一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本企业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
的责任主体可终止本次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若终止后股价
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则增持措施将再次启动;(9)前述用于增持股份的上一年度
税后收入中按上限计算的资金额度全部使用完毕后,如发行
人股价仍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则本人/本企业及/
或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可不再实施增持计划;或前
述增持资金额度虽未使用完毕,但本人/本企业与其他负有增
持义务的责任主体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数量合计已达发行
人总股本的2%时,如发行人股价仍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
条件,则本人/本企业及/或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可不
再实施增持计划。
4、其他承诺事项(1)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本人/本企业不因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不再作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
定股价的措施。(2)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本人/本企业
的股份锁定期在其承诺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回购股份预案稳定发行人股价时,
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召
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稳定股价具体预案做出决议时,在促
使相关董事、股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5、约束措施(1)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
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2)本人/本企业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
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
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即负
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本人/本企业愿意就上述承诺的真实
性、合法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李宁;罗胤
豪;罗志强;
严思晗 | 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
措施的承诺 |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就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1、启动条件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 |
| | |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则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
将依法增持发行人股份。
2、实施条件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满足以下
条件时,本人应当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
价:(1)增持股份的窗口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2)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会
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增持股份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具体安排(1)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
案,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应在董事会公告期
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如董事会公告的公司稳定股价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在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应在公司稳定股价方案未能
通过股东大会之日的次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本人应在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
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则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期顺延为N+5交易日内)将以不低于上一
年度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20%用于增持公司股票。
(2)本人增持价格由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协
商确定;(3)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连续12个
月内累计增持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4)本人
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可以各自分别进行增持,也
可以与他人联合执行有关增持事宜,增持采用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5)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启动稳
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定增
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将其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
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具体计划中确定的增持日前3个交
易日内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
期限等信息;(6)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
在发行人完成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增持行为,并在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7)本承诺规定的增持义务履行完
毕后,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可按照有关规则
自愿增持发行人股份;(8)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若
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可
终止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若终止后股价再次出现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增持措施将再次
启动;(9)前述用于增持股份的上一年度税后收入中按上限
计算的资金额度全部使用完毕后,如发行人股价仍触发稳定
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则本人及/或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 |
| | | 主体可不再实施增持计划;或前述增持资金额度虽未使用完
毕,但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连续12个月内累
计增持数量合计已达发行人总股本的2%时,如发行人股价仍
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则本人及/或其他负有增持义
务的责任主体可不再实施增持计划。
4、其他承诺事项(1)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本人不因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情
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2)在启动条件首次被
触发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在其承诺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发行人董事会在审议回购股份预案稳定发行人股价
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承诺将在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
具体预案做出决议时,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4)在履行其
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1)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
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2)如本人未能实施稳定股价
的方案,发行人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本人每月薪
酬(税后)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
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20%。(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
等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
的,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即负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本人愿
意就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 安力;李宁;
罗建校;罗
胤豪 | 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
措施的承诺 | 本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事宜承
诺如下:
1、启动条件
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
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则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依法增
持发行人股份。
2、实施条件
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时,本
人应当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
| | | (1)增持股份的窗口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2)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3)增持股份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3、具体安排
(1)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在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应在董事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
次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如董事会公告
的公司稳定股价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在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前提下,本人应在公司稳定股价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
之日的次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本人应
在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期顺延为N+5交易日内)将以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
得薪酬总额(税后)的20%用于增持公司股票。
(2)本人增持价格由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协
商确定;
(3)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连续12个月内累
计增持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4)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可以各自分别进行
增持,也可以与他人联合执行有关增持事宜,增持采用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
(5)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启动稳定发
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股
份的具体计划,并将其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
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具体计划中确定的增持日前3个交易日
内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
等信息;
(6)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发行人完成
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增持行为,并在30个交易日内
实施完毕;
(7)本承诺规定的增持义务履行完毕后,本人与其他负有增
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可按照有关规则自愿增持发行人股份;
(8)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若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
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可终止实施稳定股价的
措施,若终止后股价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增持措施将再次启动;
(9)前述用于增持股份的上一年度税后收入中按上限计算的
资金额度全部使用完毕后,如发行人股价仍触发稳定股价方
案的启动条件,则本人及/或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可 |
| | | 不再实施增持计划;或前述增持资金额度虽未使用完毕,但
本人与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任主体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
数量合计已达发行人总股本的2%时,如发行人股价仍触发稳
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则本人及/或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责
任主体可不再实施增持计划。
4、其他承诺事项
(1)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在公司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
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在其承诺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在审议回购股份预案稳定发行人股价
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承诺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对稳定股
价具体预案做出决议时,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
(1)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
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未能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发行人自未能履行约
定义务当月起扣减本人每月薪酬(税后)的20%,直至累计
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
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20%。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等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
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即负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本人愿
意就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五、相关风险提示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旺科企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存在破发的情形,旺科企业为公司上市前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旺科企业非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通过旺科企业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减持。
公司不存在破净的情形,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旺科企业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不存在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旺科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旺科企业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
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