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跃医疗(00222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且须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或提名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情况紧急,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若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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