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跃医疗(00222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1 且应至少包括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各部门负责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三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或战略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情况紧急,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若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三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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