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公教育(002607):公司重大仲裁进展、重大诉讼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

时间:2025年11月04日 19:01:25 中财网
原标题:中公教育:关于公司重大仲裁进展、重大诉讼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5-074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进展、重大诉讼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重大仲裁进展事项
1、重大仲裁案件所处的阶段: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仲裁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次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516,811,907.77元(含利息、罚息、律师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重大仲裁案件目前尚处于和解执行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和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二)重大诉讼事项
1、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阶段: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仲裁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暂合计为93,322,273.67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重大仲裁进展事项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DF20242494号支付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090571号)、《仲裁申请书》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仲裁。

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信息如下:
1、受理机构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六层。

2、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甲方);
申请人代理人:徐路、徐心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李永新(丙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北京中公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支付协议争议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2025年1月22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5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691号)获悉,该案已调解结案。《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债权债务金额
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确认,甲方在案件项下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乙方、丙方连带向甲方偿付截至2025年9月28日的本金人民币413,288,597.60元、利息人民币85,749,111.64元、罚息(含复利)人民币13,419,696.53元以及自202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逾欠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上浮50%即10.2%的标准计收)、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上浮50%即10.2%的标准计收)。

(2)乙方、丙方向甲方偿付律师费人民币450,000.00元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00.00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94,502.00元(以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乙方、丙方承担。

2、关于还款方案及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1)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确认,上述第1条第(1)(2)(3)款的全部款项,乙方、丙方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连带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完毕。

(2)如乙方、丙方按照上述时间向甲方清偿全部债务,则甲方应于收到全部款项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由北京金融法院解除本案项下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3)如乙方、丙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向甲方清偿全部债务,则甲方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乙方、丙方应额外承担甲方因执行程序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执行阶段律师费(按照收回本息金额的2%计收,但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0元)评估费等。

二、重大诉讼事项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送的《开庭传票》等文件获悉,因公司子公司北京中公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未来”)与北京合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太建筑”)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及相关被告方被合太建筑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受理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合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1)北京中公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李永新;
(4)北京中公未来集团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为建设公司在线科技研发中心、线上与线下融合教育示范中心、研发与教学人员融合培训中心、全国市场垂直一体化响应指挥中心、创新教育总部,公司子公司北京中公未来于2020年12月2日以300,500万元成功竞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北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CP00-1804-000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CP00-1804-0012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北京中公未来取得上述地块后,由公司分期支付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地面建设开发价款。2024年7月2日,北京中公未来与北京时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合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北京中公未来尚需支付合太建筑工程款93,322,273.67元。合太建筑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情况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93,322,273.67元及利息(自202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实际欠款93,322,273.67元为基数,以4LPR为基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公未来集团有限公司、李永新对北京中公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公司前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2025年1月25日、2025年7月16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关于诉讼进展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及2025年10月31日对外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三、其他重要事项”。

自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11月3日,除上述案件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630件,累计新增涉案金额合计18,152,672.15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51%。


原告案由数量(件)涉诉金额(元)
个人、机构服务合同纠纷101,610,591.38
机构知识产权案件29371,100.00
个人退费纠纷48610,549,939.63
 劳动争议1045,524,042.96
 其他案件196,998.18
合计63018,152,672.15 
除上述重大仲裁、诉讼事项外,上述案件单笔涉案金额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上述重大仲裁、诉讼案件及其他案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民事传票》。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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