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华闻(000793):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华闻 公告编号:2025-042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诉5,000万元及相关资金使用费、违约金,反 诉18,165.22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 团”)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海口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琼01民辖1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公司诉林广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7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二)公司被提起反诉的情况 公司被林广茂提起反诉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被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从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中获悉,林广茂在提起反诉后 变更了诉讼请求。 原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华闻集团配合林广茂、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解除及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解除标的股权质押,标的股权所有人变为华闻集团。 2.请求判令华闻集团向反诉林广茂支付律师费5万元。 3.请求判令华闻集团承担本诉、反诉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现变更为: “1.请求确认林广茂与华闻集团之间签订的下述协议无效:2020 年11月6日签订的《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 协议》、2020年12月29日签订的《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年3月30日签订的《关于 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股 权质押合同》、2022年12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请求确认林广茂无需向华闻集团返还50,000,000元(指人民 币,下同); 3.请求判令华闻集团向林广茂赔偿经济损失131,652,156.30元; 4.请求判令华闻集团配合林广茂办理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4.5%股权,注册资本2,982,418.46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通知书(sf05120202-2)股权登记设字[2022]第03070002号的质押注销登记; 5.请求判令华闻集团承担本诉、反诉全部诉讼费用。” 海口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海口中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美兰法 院”)审理的(2025)琼0108民初9521号案的反诉原告林广茂的住 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不在海口美兰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其反诉请求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第二条的规定,海口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海口美兰法院的报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中院同意提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海口中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公 司将积极跟进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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