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华闻(000793):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04日 19:01:28 中财网
原标题:ST华闻: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华闻 公告编号:2025-042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诉5,000万元及相关资金使用费、违约金,反
诉18,165.22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
团”)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海口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琼01民辖1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公司诉林广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7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二)公司被提起反诉的情况
公司被林广茂提起反诉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被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从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中获悉,林广茂在提起反诉后
变更了诉讼请求。

原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华闻集团配合林广茂、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解除及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解除标的股权质押,标的股权所有人变为华闻集团。

2.请求判令华闻集团向反诉林广茂支付律师费5万元。

3.请求判令华闻集团承担本诉、反诉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现变更为:
“1.请求确认林广茂与华闻集团之间签订的下述协议无效:2020
年11月6日签订的《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
协议》、2020年12月29日签订的《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年3月30日签订的《关于
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股
权质押合同》、2022年12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请求确认林广茂无需向华闻集团返还50,000,000元(指人民
币,下同);
3.请求判令华闻集团向林广茂赔偿经济损失131,652,156.30元;
4.请求判令华闻集团配合林广茂办理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4.5%股权,注册资本2,982,418.46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通知书(sf05120202-2)股权登记设字[2022]第03070002号的质押注销登记;
5.请求判令华闻集团承担本诉、反诉全部诉讼费用。”

海口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海口中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美兰法
院”)审理的(2025)琼0108民初9521号案的反诉原告林广茂的住
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不在海口美兰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其反诉请求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第二条的规定,海口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海口美兰法院的报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中院同意提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海口中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公
司将积极跟进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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