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30108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经全体委员同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会议通知可以不受上款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通讯、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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