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创资讯(301299):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4日 19:16:25 中财网
原标题:卓创资讯: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保密和档案
管理工作,参与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各部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均需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外的
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中国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二章保密和档案管理要求
第四条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
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档案应分类并留存记录。

第五条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在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服
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信息、资料和档案前,应判断是否涉及本制度第十二条定义的数据类型,如被纳入本制度第十二条定义的数据类型,应进一步评估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程序,若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方可对外提供、公开披露。

第六条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将有关信息、资料和档案
提供给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应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等签署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若发现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
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档案发生泄露或未经授权的访问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机构报告。

第八条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结束后,除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
协议约定需要继续保留的信息、资料和档案外,公司应要求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及时删除或返还有关信息、资料和档案。

第九条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
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提醒提供相应
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数据出境管理
第十一条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数据出境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情形:
(1)公司将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中国
境外;
(2)公司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中国境内,中国境外的机构、组
织或者个人可以访问或者调用;或
(3)公司将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通过物理方式运送、存储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条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如涉及数据出境,应进行筛查。

如经筛查涉及以下类型数据出境且经评估需履行相应程序,应按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1)国家秘密;
(2)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3)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
资料;
(4)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
当保密的档案;
(5)会计档案;
(6)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档案、律师工作底稿等);
(7)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8)个人信息;
(9)重要数据;
(10)核心数据。

第四章境外监管的检查或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
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
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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