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三峡新材(600293):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600293 证券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2025-044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5,00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费用等 ●对公司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公司已于 2021年对案涉15,000万元本金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相关利息对 公司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 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全公司权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 或“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3)粤03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原 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弘普”或“原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 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该院通知公司,原告深圳弘普就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波公司”)、刘德逊、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等18名被告向深 圳中院提起诉讼并追加三峡新材、詹齐兴、刘懿、詹国胜为被告。 该诉讼立案案号为(2023)粤03民初592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5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湖北三峡 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5-018)。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第 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四十条第六项、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三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 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 金1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期内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8 月3日为3,698,725.71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15,000万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至清偿之日止,需扣除已支付的1,175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保险 费6万元; (三)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深圳市 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不动产(详见附表1)享有抵 押权,有权以处分抵押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在不超过六亿一千万元 的范围内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深圳市 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应收账款所得享有质押权,并 有权就上述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不超过六亿一千万元 的范围内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判令被告刘德逊、被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被告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 公司、被告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云客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被告许锡忠、 被告赖佩芬、被告许泽伟对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就 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各被告承担清 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深圳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朗泽科技 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弘普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黄传恩对被告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 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 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 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深圳市云客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云蜂 智慧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深圳 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判令被告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对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 债务在177,746,225.71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深圳市前海佳浩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 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被告詹齐兴对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所 欠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贷款本金1.5亿 元以及利息、罚息以及保险费6万元向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期内利息不得超过以15,000万 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2%自2022年1月25日计算至2022年7 月23日的计算标准;罚息不得超过以15,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 利率为6.3%自2021年7月2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标准); (十二)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詹齐 兴名下的抵押不动产(详见附表2)享有抵押权,有权以处分抵 押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在不超过六亿一千万元的范围内在本判决第 十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三)确认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 刘懿名下的抵押不动产(详见附表3)享有抵押权,有权以处分 抵押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在不超过六亿一千万元的范围内在本判决 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四)被告詹国胜对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就 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六亿一千万元的范围内承 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詹国胜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 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追偿; (十五)被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 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被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追偿; (十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6,800 元均已由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由被告深 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刘德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 公司、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深圳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黄 传恩、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客互娱科技 有限公司、詹齐兴、刘懿、詹国胜、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受 理费791,8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恒 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刘德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 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 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深圳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黄传恩、 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客互娱科技有限公 司、詹齐兴、刘懿、詹国胜、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应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796,800元,拒不缴纳的, 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表1:恒波公司名下的抵押不动产
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公司已于2021年对案涉 15,000万元本金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相关利息对公司期后利润 影响较小,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 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 保全公司权益,并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在定期报告诉讼事项章节中具体披露公司当期及往期 涉及的诉讼及应诉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尚未披露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5日 ●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 民初5926号)。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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