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30126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17:15:21 中财网
原标题:华厦眼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华厦眼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号)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万股,并于2022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56,000.00万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503,663,671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为500,000,000股,网下配售3,663,67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9.939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56,336,32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60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3,663,671股限售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6542%,该部分限售股已于2023年5月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680.00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股本前公司总股本为56,000.00万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84,000.00万股。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2023年7月11日实施完毕,公司股份总数由56,000.00万股增加至84,000.00万股。

2023年11月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38,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4321%。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4,00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511,171,1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853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328,828,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1463%。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股东数量为2户,股份数量共计511,1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853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华厦医疗 投资(厦 门)有限公 司股份限售承 诺华厦医疗投资(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公 司持股5%以上股东,就所持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厦眼科”)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 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 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特此 承诺。履行中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华厦医疗 投资(厦 门)有限公 司股份限售承 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5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履行完毕
苏庆灿股份限售承 诺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 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 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5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 5、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 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 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若上述锁定期间,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履行中
苏庆灿股份减持承 诺苏庆灿(以下简称“本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现就持股及 减持意向作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 关承诺。 二、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履行中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2)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的2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 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4)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5%;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5)如公司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 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 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华厦医疗 投资(厦 门)有限公 司股份减持承 诺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现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如下 承诺: 一、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 的有关承诺。 二、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2)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 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前述 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4)如公司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企业 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履行中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华厦医疗 投资(厦 门)有限公 司;苏庆灿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 易、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诺本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现就避免同业竞争 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声明,本人已向华厦眼科准确、全面地披露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 人未在与华厦眼科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 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 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厦眼科及其子公司相竞争 的业务。 2、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华厦眼科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 动人期间,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 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华厦眼科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华厦眼科及其 子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 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如因客观、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其直接或间接从事了对华 厦眼科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 无条件将相关商业机会让与给华厦眼科,并将尽快将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与华厦眼科的生产经营造成同业竞争的企业出售给 第三方或注入到华厦眼科;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 会与华厦眼科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 通知华厦眼科,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华厦眼科。如违反上 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充分赔偿由此给 华厦眼科造成的所有损失。 4、在触发上述第三项承诺情况发生后,本人未能履行相应承 诺的,则华厦眼科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和应付本 人的税后薪酬。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亦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所持的华厦眼科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 让的除外。 5、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本企业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 科”)重要股东,现就避免同业竞争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声明,本企业已向华厦眼科准确、全面地披露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 情况;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厦眼科及其子公 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 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华厦眼科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华厦眼科及其子公 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 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如因客观、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其直接或间接从事了对华履行中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厦眼科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 将无条件将相关商业机会让与给华厦眼科,并将尽快将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与华厦眼科的生产经营造成同业竞争的企业出售 给第三方或注入到华厦眼科;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华厦眼科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企业将 立即通知华厦眼科,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华厦眼科。如违 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充分赔偿 由此给华厦眼科造成的所有损失。 4、在触发上述第三项承诺情况发生后,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应 承诺的,则华厦眼科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在 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企业亦不转让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所持 的华厦眼科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5、本承诺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华厦医疗 投资(厦 门)有限公 司;苏庆灿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 易、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 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除已经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 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 少与华厦眼科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 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华厦眼科 《公司章程》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本人保证将按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 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 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4、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 用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 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 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 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华厦眼科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 失。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则华厦眼科 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企业/本人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本人 因间接持有华厦眼科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 的承诺履行前,本企业/本人亦不转让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所持的华厦眼科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 让的除外。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履行中
华厦医疗 投资(厦 门)有限公 司;苏庆灿稳定股价承 诺一、本企业/本人严格按照《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 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企业/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企业/本人将在审 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本人未 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本人同意采取履行中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下列约束措施: (一)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 资者道歉; (二)本企业/本人将暂停在公司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本企业/ 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和/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苏庆灿关于未履行 承诺事项约 束措施的承 诺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编制并 披露了《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针 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相 关公开承诺。 如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人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 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 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 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 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履行中
华厦医疗 投资(厦 门)有限公 司关于未履行 承诺事项约 束措施的承 诺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郑重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 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 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发行人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6、如本企业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 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履行中
苏庆灿关于未履行 承诺事项约 束措施的承 诺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编制并 披露了《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针 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履行中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员已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 如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人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 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 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因被强制执行、上 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及公司分配利润中 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 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苏庆灿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 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相 关措施及承 诺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 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 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 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履行中
华厦医疗 投资(厦 门)有限公 司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 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相 关措施及承 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 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企业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履行中
苏庆灿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 填补被摊薄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履行中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即期回报相 关措施及承 诺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将积极促使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 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华厦医疗 投资(厦 门)有限公 司;苏庆灿股东股权清 晰的承诺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郑重承诺: 1、本人对发行人的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2、本人合法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该股权之上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 3、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不存在被冻结、 查封、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4、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对应的出资已实缴到位,本人不存 在对发行人抽逃出资、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 5、本人未与发行人签署对赌协议或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对 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上市成功等)。 本人保证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知晓本确认函对本人的法律效力,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同意本承诺函被用于 向有关部门作为证据提供,也可能被公开用于华厦眼科医院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上市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中。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郑重承诺: 1、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亦不存在来源于契 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的情形。 2、本企业合法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该股权之上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真实 合法、有效。 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不存在被冻结 查封、质押或设置第三方权利等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对应的出资已实缴到位,本企业 不存在对发行人抽逃出资、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 5、本企业未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除本企 业以外的股东签署对赌协议或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对赌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上市成功等)。 本企业保证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知晓本确认函对本企业的法律 效力,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企业同意本承诺 函被用于向有关部门作为证据提供,也可能被公开用于华厦眼 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上市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中。履行中
华厦医疗 投资(厦 门)有限公关于不存在 欺诈发行上 市行为的承鉴于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 如下:履行中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司;苏庆灿诺函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 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鉴于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大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华厦眼科 医院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华厦 医疗投资 (厦门)有 限公司;苏 庆灿关于利润分 配的承诺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 主要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 条件为: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3,000万元;或公司未来12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同时, 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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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发放股票股利。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 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 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 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 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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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无其他影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2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共计511,1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8536%;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1华厦医疗投资(厦门)有限公司255,764,01130.4481255,764,011
2苏庆灿255,405,98930.4055255,405,989
合计511,170,00060.8536511,170,000 
注:1、股东苏庆灿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其作出的承诺,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其所持有的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25%,其余股份在解除限售当日将转为高管锁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份 数(股)本次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8,828,87539.1463319,615,508648,444,38377.1958
二、限售条件流通股511,171,12560.8537-319,615,508191,555,61722.8042
首发前限售股511,170,00060.8536-511,170,000-0.0000
高管锁定股1,1250.0001191,554,492191,555,61722.8042
三、总股本840,000,000100.0000-840,000,000100.0000
注:1、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上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5年9月3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限售股份明细表填写,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周凌轩 赵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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