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301267):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17:15:21 中财网
原标题:华厦眼科: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5-034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共计511,1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853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号)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万股,并于2022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56,000.00万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503,663,671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为500,000,000股,网下配售3,663,67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9.939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56,336,32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60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3,663,671股限售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6542%,该部分限售股已于2023年5月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6,0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680.00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股本前公司总股本为56,000.00万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84,000.00万股。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2023年7月11日实施完毕,公司股份总数由56,000.00万股增加至84,000.0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年11月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38,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432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4,00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511,171,1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853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328,828,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1463%。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股东数量为2户,股份数量共计511,1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8536%,限售期为36 2025 1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年月7日(星期五)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华厦医疗投 资(厦门) 有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华厦医疗投资(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 东,就所持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厦眼科”) 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特此承诺。履行中
华厦医疗投 资(厦门) 有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5月 7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履行完毕
苏庆灿股份限售承诺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履行中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5 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上述锁定期间,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苏庆灿股份减持承诺苏庆灿(以下简称“本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现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如下 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 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格; (2)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的2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4)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前述方 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5)如公司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6)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履行中
华厦医疗投 资(厦门) 有限公司股份减持承诺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现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 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履行中
  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格; (2)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 法律规定确定; (4)如公司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企业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华厦医疗投 资(厦门)有 限公司;苏庆 灿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 资金占用方面 的承诺本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现就避免同业竞争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声明,本人已向华厦眼科准确、全面地披露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人未在与华厦眼科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 员;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华厦眼科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华厦眼科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目前 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 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华厦眼科的生产经营构成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华厦眼科及其子公司竞争的 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如因客观、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其直接或间接从事了对华厦眼科的生产经营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无条件将相关商业机会让与给华厦眼科, 并将尽快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华厦眼科的生产经营造成同业竞争的企业出售给 第三方或注入到华厦眼科;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华厦眼科经营 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华厦眼科,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 让予华厦眼科。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充分赔偿 由此给华厦眼科造成的所有损失。 4、在触发上述第三项承诺情况发生后,本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华厦眼科有 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的税后薪酬。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 本人亦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华厦眼科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 行转让的除外。 5、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本企业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重要股东, 现就避免同业竞争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声明,本企业已向华厦眼科准确、全面地披露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厦眼科及其子公 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华厦眼科的生 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华厦眼科及其 子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 面的帮助。 3、如因客观、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其直接或间接从事了对华厦眼科的生产经营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将无条件将相关商业机会让与给华厦眼 科,并将尽快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华厦眼科的生产经营造成同业竞争的企业出 售给第三方或注入到华厦眼科;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华厦眼科履行中
  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华厦眼科,并尽力将该商 业机会让予华厦眼科。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充分赔偿由此给华厦眼科造成的所有损失。 4、在触发上述第三项承诺情况发生后,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华厦眼科 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企业亦不转让本 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华厦眼科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5、本承诺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华厦医疗投 资(厦门)有 限公司;苏庆 灿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 资金占用方面 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除已经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本人及本 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华厦眼科及其 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企业/本 人将严格遵守华厦眼科《公司章程》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 序。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4、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 股东/董监高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 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华厦眼科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赔偿或 补偿承诺的,则华厦眼科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企业/本人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 减本人因间接持有华厦眼科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 前,本企业/本人亦不转让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华厦眼科的股 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履行中
华厦医疗投 资(厦门)有 限公司;苏庆 灿稳定股价承诺一、本企业/本人严格按照《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 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企业/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企业/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 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二)本企业/本人将暂停在公司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本企业/本人采取相应的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给公司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 偿。履行中
苏庆灿关于未履行承 诺事项约束措 施的承诺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 公开发行”)。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编制并披露了《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相关公 开承诺。 如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人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 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 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 约束措施。履行中
华厦医疗投 资(厦门) 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 诺事项约束措 施的承诺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郑重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 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发行人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 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 者损失; 6、如本企业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 约束措施。履行中
苏庆灿关于未履行承 诺事项约束措 施的承诺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 公开发行”)。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编制并披露了《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 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 如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人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 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及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如有);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 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 约束措施。履行中
苏庆灿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 报相关措施及 承诺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利益; 2、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 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履行中
华厦医疗投 资(厦门) 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 报相关措施及 承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利益; 2、本企业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履行中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苏庆灿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 报相关措施及 承诺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 (2)约束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积极促使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履行中
华厦医疗投 资(厦门)有 限公司;苏庆 灿股东股权清晰 的承诺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郑重承诺: 1、本人对发行人的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2、本人合法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该股权之上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 情况。 3、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质押或其他有 争议的情形。 4、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对应的出资已实缴到位,本人不存在对发行人抽逃出资、 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 5、本人未与发行人签署对赌协议或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对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上市成功等)。 本人保证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知晓本确认函对本人的法律效力,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同意本承诺函被用于向有关部门作为证据提供,也可能被公开用于华厦眼科 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上市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中。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郑重承诺: 1、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亦不存在来源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 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的情形。 2、本企业合法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该股权之上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 等情况。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真实、合法、有效。 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质押或设置 第三方权利等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对应的出资已实缴到位,本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抽逃 出资、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 5、本企业未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除本企业以外的股东签署对 赌协议或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对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上市成功等)。 本企业保证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本企业知晓本确认函对本企业的法律效力,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企业同意本承诺函被用于向有关部门作为证据提供,也可能被公开用于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上市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中。履行中
华厦医疗投 资(厦门)有 限公司;苏庆 灿关于不存在欺 诈发行上市行 为的承诺函鉴于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如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鉴于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大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如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 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履行中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华厦眼科医 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华 厦医疗投资 (厦门)有限 公司;苏庆灿关于利润分配 的承诺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 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3,000万元; 或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 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 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履行中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 润分配政策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无其他影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2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共计511,1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8536%;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限售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1华厦医疗投资(厦门)有限公司255,764,01130.4481255,764,011
2苏庆灿255,405,98930.4055255,405,989
合计511,170,00060.8536511,170,000 
注:1、股东苏庆灿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其作出的承诺,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5%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其所持有的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25%,其余股份在解除限售当日将转为高管锁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 份数(股)本次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8,828,87539.1463319,615,508648,444,38377.1958
二、限售条件流通股511,171,12560.8537-319,615,508191,555,61722.8042
首发前限售股511,170,00060.8536-511,170,00000.0000
高管锁定股1,1250.0001191,554,492191,555,61722.8042
三、总股本840,000,000100.00000840,000,000100.0000
注:1、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上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5年9月3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限售股份明细表填写,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査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5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