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300694):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 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2025年11月7日; ? 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175.3399万股,占归属前公司总股本的0.814%;? 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人数:125人; ? 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设限售期,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蠡湖股份”)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同意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175.3399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归属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办理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调整前):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31.6977万股的2.554%,其中首次授予467.8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31.6977万股的2.173%,约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85.055%;预留82.2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31.6977万股的0.382%,约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14.945%。预留授予14.10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926%,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531.6977万股的0.065%(预留部分剩余68.1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作废失效)。 4、授予价格(调整前):5.64元/股。 5、激励对象(调整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共计135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其他骨干;预留授予共计5人,为公司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其他骨干。 6、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在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首次授予部分具体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3、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汽车”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若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 4、上述相关指标计算过程中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相应战略举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指标或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具体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3、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汽车”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若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 4、上述相关指标计算过程中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相应战略举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指标或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8、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研发、铸造、机加工相关部门激励对象: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9)。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5、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以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7、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67.8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8月27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4.10万股限制性股票。
2、预留授予后,剩余68.1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作废失效。 (四)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历次变动情况 1、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5,316,977股为基数进行计算,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5.64元/股调整为5.59元/股。 2、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5,316,977股为基数进行计算,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5.59元/股调整为5.51元/股。 3、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首次授予对象共2名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6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尚预留82.20万股限制性股票,结合公司实际的情况,向激励对象授予14.10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剩余的68.1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作废失效。本次作废后,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467.80万股调整为464.20万股;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14.10万股。 上述事项已于2024年8月27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4、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等级为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其已获授但第一个归属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2800万股;鉴于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7.9000万股;鉴于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退休(未被返聘),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按照实际服务年限折算前述6名退休人员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前述6名退休人员其余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能达标,作废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人员(除上述退休的6名人员外)的第二期归属部分共124.4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部分共5.6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合计作废170.0601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后,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464.2000万股调整为299.7799万股;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14.1000万股调整为8.4600万股。 上述事项已于2025年10月23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除上述因公司业绩不达标、部分员工个人绩效不完全达标、离职、退休及权益分派带来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变动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1位关联董事陈加珍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同意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175.3399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归属事宜。 (二)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归属条件的说明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8日,因此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7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合归属条件。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三)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处理,详见公司2025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2025年11月7日。 (二)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5.3399万股(全部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三)本次归属人数:125人(全部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 10 125 、上表已剔除 名离职人员,本次可归属激励对象 人。 4、由于部分员工退休且未返聘,其本次可归属数量按照在职年限进行折算,以及部分员工个人层面考核未完全达标导致其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未实现100%归属,因此上表中“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小于40%。 5、2025年8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公告》,陈瑶女士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加珍先生被选举、聘任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陈平先生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前述人员职务对应更新。 (六)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情况、放弃权益的处理方式 在限制性股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变化或者放弃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限售安排 (一)上市流通日: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 (二)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175.3399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另设置禁售期。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归属股票的限售和转让限制: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验资报告》(XYZH/2025CDAA4B0713),截至2025年10月23日止,蠡湖股份已收到125名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股本金额人民币1,753,399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合计人民币9,661,228.49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753,399元、资本公积人民币7,907,829.49元。蠡湖股份本次新增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316,977元,股本为人民币215,316,977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070,376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217,070,376元。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归属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 六、本次归属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本次归属后新增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单位:股
本次归属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归属造成的股本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被动触及或者达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调整授予价格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且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归属数量、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调整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 5、《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3日验资报告》 (XYZH/2025CDAA4B0713)。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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