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00293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9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中路77号武汉明德生1 201 物科技产业园号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莉莉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19人,代表股份108,204,5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4,973,1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2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3,231,4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1.4723% 股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6,342,61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111,19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4人,代表股份3,231,4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299,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632%;反对65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76%;弃权247,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13,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20%;反对839,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4%;弃权25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14,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23%;反对839,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4%;弃权2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14,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23%;反对839,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4%;弃权2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2.0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272,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85%;反对68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289%;弃权251,7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7%。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14,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22%;反对839,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5%;弃权2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14,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23%;反对839,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4%;弃权2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2.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反对860,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56%;弃权251,7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7%。 2.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092,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724%;反对860,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53%;弃权251,352 6,3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2.09关于修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15,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36%;反对837,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41%;弃权2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陈莉莉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4,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5,172,733 81.5552% 同意5,172,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552%。 陈莉莉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王颖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3,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403%。 王颖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汪剑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6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07,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1094%。 汪剑飞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张真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3,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402%。 张真路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全怡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3,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395%。 全怡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谢进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2,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70%。 同意5,170,7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244%。 谢进城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施先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2,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0,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246%。 施先旺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芳、李悦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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