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大地海洋(301068):以现金收购股权
证券代码:301068 证券简称:大地海洋 公告编号:2025-047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现金收购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特别提示: 述或重大遗漏。 1.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地海洋”)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收购威立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中国”)持有的威立雅资源再生(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杭州”或“标的公司”)67.0408%的股权,同时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人民币1,966.52万元收购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环保”)持有的威立雅杭州32.9592%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威立雅杭州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3.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九、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收购股权概述 1、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需要,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竞争优势,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威立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威立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之威立雅资源再生(杭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收购威立雅中国持有的标的公司67.0408%的股权,同时公司拟与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人民币1,966.52万元收购大地环保持有的威立雅杭州32.9592%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收购股权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方一: 1、公司名称:威立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商业登记号码:34866579 3、法定编号:0915118 4、企业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5、注册地址:31/F,148ELECTRICRD,NORTHPOINT,HONGKONG 6、成立日期:2004年8月4日 7、注册资本:477,462,840美元 8、股权结构:VeoliaEau-CompagnieGeneraledesEauxS.C.A.持股100%9、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交易对手方二: 1、公司名称: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0980402C 3、法定代表人:张元启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傅路1号3层 6、成立日期:1998年11月13日 7、注册资本:24,500万元 8、股权结构:
9、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谷物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上述交易对手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回收、处理的资源再生企业,是浙江省仅有的5家拥有废电视机、废电冰箱、废空气调节器、废洗衣机、废微型计算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之一,其拥有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2024年12月25日-2027年12月24日),拆解处理能力为352.32万台/年,拥有废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拆解线3条,废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监视器、自动化破碎分选线各1条,废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机拆解线2条,可拆解废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电脑、打印机、电热水器、手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对产品中含有的铁、铝、铜、玻璃、塑料及其它稀有金属等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4、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标的公司2024年度、2025年1-3月份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1081号《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5、其他事项说明 (1)标的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或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经查询,标的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与交易对手方经营性往来情况: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标的公司对于本次交易对手方威立雅中国及其关联企业的其他应收账款为2万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本次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威立雅资源再生(杭州)有限公司章程》及《威立雅资源再生(杭州)有限公司合资合同》规定有:“各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各自持有的股权或出资证明书、不得以设立质权以及其他担保为目的进行任何处理,已经处理的视为无效。另外,不得在各方的股权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经各方协商认为符合各方的最大利益的,各方可向各方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转让股权……”等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本公司。鉴于本次交易系标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参与且转让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不存在其他股东就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亦无其他基于标的公司章程限制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的实质障碍。公司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及时对标的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限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符合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情况及保证公司的股东权利。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威立雅资源再生(杭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5)第C00098号],确定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975.06万元(大写为人民币伍仟玖柒拾伍万零陆佰元整)。 除本次聘请外,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三)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市场法。本次交易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 (四)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合并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832.53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975.06万元,较账面合并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3,142.53万元,增值率110.94%。 本次交易价格基于上述评估情况,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公司受让威立雅中国持有的标的公司67.0408%股权的对价为4,000万元,公司受让大地环保持有的标的公司32.9592%股权的对价为1,966.52万元,合计5,966.52万元。 综上,本次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于2025年11月5日于杭州与威立雅中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买方: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威立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卖方与买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卖方有意通过出售其持有的威立雅杭州67.0408%股权退出标的公司;同时,大地环保有意向买方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32.9592%股权退出标的公司(“大地股权转让”);买方有意分别购买卖方和大地环保持有的前述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获得标的公司100%股权。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与大地股权转让共同构成买方整体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不可分割部分。 第一条股权转让 卖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全部的标的公司67.0408%的股权(代表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65,700,000元,“标的股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同意购买标的股权(“股权转让”)。 第二条对价及支付 2.1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5)第C00098号】《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威立雅资源再生(杭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资产基础法评估,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5,975.06万元,以评估价值人民币5,975.06万元为依据,双方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RMB40,000,000元)(“购买价款”)。 2.2就购买价款的支付,卖方与买方应于签署日后五(5)个营业日内,以买方的名义,于中国的主要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开立一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与监管账户相关的所有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费、管理费、转账手续费等由买方另行承担。该账户应根据双方于签署日或前后签订的账户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由买方和卖方共同控制。 2.3买方应当在监管账户开立后立即且最晚不迟于签署日后十(10)个营业日内将购买价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 2.4双方应共同促使标的公司尽快(最迟不晚于签署日起四十五(45)个营业日)向有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关”)提交股权转让的登记申请,同时包括大地股权转让的登记申请。 2.5登记机关向标的公司颁发反映股权转让的新营业执照之日(“完成日”)后,双方应尽快共同办理扣缴所得税和印花税及支付外汇或跨境人民币的相关手续。同时,买方应尽快(最迟不得超过完成日后五(5)个营业日)与卖方共同指示监管银行将监管账户内的购买价款在扣减卖方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后一次性全额解付给卖方,因资金跨境汇出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买方承担。 2.6自购买价款全额付至卖方的银行账户起,买方成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人,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权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卖方不再是标的股权的所有权人,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权有关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第三条声明和保证 3.1卖方的声明与保证 (1)卖方是一家依照中国香港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拥有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及任何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即将签署和交付的文件所需要的资格、权力和内部及外部授权与批准,该等文件一经签署将根据其各自条款构成其合法及有约束力的义务。 (3)签署及遵守本协议条款及任何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即将签署和交付的文件未有也不会与其章程相冲突,或构成对其章程的违反。 (4)其未有提起或未有针对其提起任何适用法律下的资不抵债或破产、启动特别清算或类似法律程序,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引致该等法律程序的事件或情形。 (5)卖方是标的股权的合法拥有人,标的股权概不受任何质押、抵押、或其他追偿的规限,但卖方已于本协议附件二(披露函)已披露的情况除外。 (6)标的公司的经营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已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进行税务申报并缴纳税款。 (7)标的公司已依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法律编制并保存完整的会计账簿、财务报所有权或使用权;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已在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中如实列示,并不存在任何重大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担保或其他潜在财务义务。 3.2买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买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买方拥有所有必要的资金以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购买价款。 (3)买方未涉及任何可能对股权转让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清算、解散、合并、分立或类似法律程序,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法律程序的事件或情形。 (4)买方签订本协议以及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均不会违反其签订的其他任何合同,或违反其内部批准程序和内部规章制度或违反法律、政府命令或司法裁决。 第四条过渡期 4.1卖方承诺在自买方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的基准日(即,2025年3月31日)至交接日的期间对标的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经营管理标的公司,不得做出直接或间接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行为,应促使及确保标的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下列行为(但标的公司为履行框架协议或本协议而采取的行动除外): (1)变更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2)分配标的公司利润; (3)在标的公司业务或资产之上设立任何留置权、产权负担、质押、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权益,处置或同意处置、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资产或投资; (4)向任何第三方发放贷款或担保、保证或其他担保权益;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订立任何贷款协议或借入任何金钱; (6)订立任何合同、合约(但标的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订立的除外),参与、作出或承担任何投资、合资或类似交易等,作出任何资本承担或承担任何或然负债;(7)出让或尝试出让其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 (8)修订公司章程,但因本协议约定或各方同意的基于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的修订除外;(9)业务运作中,在任何民事、刑事、仲裁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对任何法律责任、索赔、行动、付款要求或争议作出妥协、和解、放弃或免除任何权利,但经各方同意的除外。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若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条款项下的任何义务,该一方在本协议下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含保证索偿)总和不应超过本协议中购买价款的百分之十(10%)。但以下情形不受此限:(2)附件二(披露函)未披露的标的公司的借款与担保。 5.2买方未按本协议第2.3或第2.5条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需按当次未存入或未支付购买价款的万分之三(0.3‰)向卖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5.3无论本协议是否有任何其他相反约定,一方均不因其违反本协议、法定义务或一般法律而对另一方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润损失、用途损失、机会损失)或不可预见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4在完成日到来前,若非因买方原因大地股权转让无法完成,进而买方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的事项而无法实现,致买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视为买方违约,任何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第7.1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买方无需就该等协议解除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协议的终止 7.1若完成日没有在签署日之后一百八十(180)日内发生,而非因任何一方违约所引致,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7.2若因任何原因(而该原因并不归咎于卖方),购买价款没有在完成日后的两(2)个月内支付到卖方账户,卖方有权(而非义务)自由选择: (1)单方书面通知买方延后(可多次延后)以及延长该两(2)个月的期限,或(2)书面通知买方解除本协议。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迟延履行主要义务、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诺、声明与保证),且经另外一方书面形式指出后三十(30)日内仍未采取实质有效措施进行补救,该另外一方有权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8.1本协议于签署日起生效,只有经双方签署书面修订协议后方可修改。 六、《股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于2025年11月5日于杭州与大地环保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买方: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 (卖方与买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第一条股权转让 卖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全部的标的公司32.9592%的股权(代表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2,300,000元,“标的股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同意购买标的股权(“股权转让”)。 第二条对价及支付 2.1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5)第C00098号】《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威立雅资源再生(杭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资产基础法评估,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为5,975.06万元,以评估价值人民币5,975.06万元为依据,双方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966.52万元整(“购买价款”)。 2.2自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本协议2.1条所列股权转让价款的第一笔款项,人民币6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佰万元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中,(i)一部分金额应根据卖方发出的日期为2025年10月21日的《债权转让通知》汇入账户A,该部分金额以卖方届时另行向买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ii)剩余金额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B。 第一笔款项支付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本协议2.1条所列股权转让价款的第二笔款项,即人民币1,366.5159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陆万伍仟壹佰伍拾玖元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B。 2.3卖方和买方就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交易所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由其自行承担,且需向买方提供完税证明。 第三条陈述和保证 3.1卖方的陈述和保证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卖方做出如下的陈述和保证: (1)卖方根据中国法律具备签署本协议以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和履行交易文件下的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卖方是标的股权的持有者,标的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 (3)于本协议签署日,卖方保证,标的股权上未附带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已发生的、未决或潜在的争议、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权益主张;并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任何或全部股权被设置或附加任何权益负担。 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股权价值损失、连带责任承担等)。 (5)卖方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义务时:(i)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的授权或批准;(ii)不会违反或导致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协议,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协议项下违约,或违反约束其的任何单方承诺或保证,或赋予任何第三方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且(iii)不会违反对其做出的任何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或对其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或主管机构的决定或规定。 3.2买方的陈述和保证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买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买方根据中国法律及买方的组织文件具备签署本协议以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和履行交易文件下的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内外部批准、授权。 (2)买方作出如下进一步陈述保证,且持续真实、完整和准确:买方受让标的股权及所附之权益由其自身享有,不存在受第三方委托受让标的股权或委托第三方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 (3)买方用于缴付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第四条过渡期安排 卖方承诺在过渡期内(2025年3月31日审计基准日〔不含当日〕至目标资产交割日〔含当日〕为“过渡期”),对标的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经营管理标的公司,不得做出直接或间接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行为,应促使及确保标的公司不得:(1)变更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2)分配标的公司利润; (3)在标的公司业务或资产之上设立任何留置权、产权负担、质押、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权益,处置或同意处置、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资产或投资; (4)向任何第三方发放贷款或担保、保证或其他担保权益;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订立任何贷款协议或借入任何金钱; (6)订立任何合同、合约(但标的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订立的除外),参与、作出或承担任何投资、合资或类似交易等,作出任何资本承担或承担任何或然负债;(7)出让或尝试出让其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 (8)修订公司章程,但因本协议约定或各方同意的基于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的修订除外;(9)业务运作中,在任何民事、刑事、仲裁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对任何法律责任、索赔、行动、付款要求或争议作出妥协、和解、放弃或免除任何权利,但经各方同意的除外。 5.1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约定或义务,从而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就上述损失赔偿其他守约方。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2争议解决 对于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守约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诉讼措施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其他事项 7.1如果本协议有任何一条或多条规定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在任何方面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争取以法律许可以及各方期望的最大限度内有效的规定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而该等有效的规定所产生的商业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规定所产生的商业效果相似。 7.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修改与变更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3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七、本次股权收购的必要性、目的及影响 (一)本次收购的必要性、目的 公司本次收购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是基于对标的公司进行充分评估所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市场份额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回收、处理的资源再生企业,是浙江省仅有的5家拥有废电视机、废电冰箱、废空气调节器、废洗衣机、废微型计算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之一,其拥有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2024年12月25日-2027年12月24日),拆解处理能力为352.32万台/年,拥有9条拆解线,包含废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拆解线3条,废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监视器自动化破碎分选线各1条,废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机拆解线2条,可拆解废电视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脑、打印机、电热水器、手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对产品中含有的铁、铝、铜、玻璃、塑料及其它稀有金属等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回收实行严格的资质许可制度,拆解企业资格需经环保部门审批,只有拥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才能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环保”)主营业务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回收,是浙江省仅有的5家拥有废电视机、废电冰箱、废空气调节器、废洗衣机、废微型计算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之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各季度公示的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核情况数据统计,2024年全省公示的规范拆解数量合计为656.63万台,盛唐环保公示的规范拆解数量262.79万台,占浙江省当年公示拆解数量的比例为40.02%,位居浙江省第一名。此外,2025年8月,公司成功完成对浙江虎哥废物管理有限公司的收购,实现了前端回收体系的系统整合,正式构建起“回收—拆解—利用”一体化全产业链闭环。 收购标的公司能显著提升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能力,减少潜在竞争风险,加强资源整合,提升市场份额,扩大公司拆解规模,巩固行业市场地位。同时在前端回收体系系统整合的加持下,公司能更好地发挥上下游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资源周转效率和价值挖掘能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2、提升议价能力,改善整体盈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完成后,公司拆解能力显著提升,上下游议价能力将提高,结合公司多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经验,标的公司的纳入,有望改善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二)本次收购的影响 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资产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八、本次股权收购的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权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不会新增重大关联交易,不会导致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 九、风险提示 1、收购整合风险 标的公司因威立雅中国战略转型,减少拆解规模等原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存在亏损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在保持标的公司相对独立运营的基础上,推进双方在市场、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整合,激发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为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如上述整合未能顺利进行,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该风险。 2、资金风险 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银行借款),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营运资金将会减少,可能会对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造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该风险。 本次交易尚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等事项是否能最终顺利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威立雅资源再生(杭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4、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威立5、《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威立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之威立雅资源再生(杭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6、《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之威立雅资源再生(杭州)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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