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源(30128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向深交所)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账户名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将被合并计算。 第八条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董事会秘书对拟在自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意向进行报备,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前三个交易日内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三)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并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交与问询人; (四)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五)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应同时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票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前15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其中每次披露的减持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核。董事会确认减持计划后于申请人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在预先披露的减持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五)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包括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四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第(二)项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违反《证券法》短线交易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证券部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受到监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地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年 月 日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 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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