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坤新材(688727):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20:36:01 中财网

原标题:恒坤新材: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泰证券”,中信建投中泰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联席主承销商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以下称“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及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料,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
1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 投资”)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共赢58号员工资 管计划”)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
3中信建投基金-共赢6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共赢62号员工资 管计划”) 
4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申集 团”)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
5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八亿时空”) 
6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圆 集团”) 
7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称“长存鸿图”) 
8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深 创投”) 
9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豪威集团”)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中信建投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93JP0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

注册资本610,000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营业期限2017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 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信建投610,000100
 合计610,000100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持有其 100%的股权,中信建投中信建投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3月1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八批)》,中信建投投资为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经核查,中信建投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建投投资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发行人保荐人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1.40%股份的股东嘉兴浙港春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0.58%股份的股东无锡新投春霖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中信建投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信建投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信建投投资总资产为60.94亿元,净资产为58.56亿元。

中信建投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信建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届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票进行减持;4)不会利用获配股票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票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本所认为,中信建投投资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2、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称“《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SBHA09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备案日期2025年9月29日
成立日期2025年9月26日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5年 9月 1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经核查,参与认购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13名。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劳动/劳务合同签署单位、主要职务、认购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 号姓名劳动/劳务 合同签署 单位职务人员类型认购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 份额比例
1安辉发行人销售副总核心员工40016.23%
2康文兵发行人研发副总核心员工30012.17%
3唐正隆发行人工程技术副总核心员工28511.56%
4肖忠根楚坤(上 海)新材 料科技有 限公司商业开发总监核心员工25010.14%
5赵永红发行人光刻技术副总核心员工2008.11%
6宋里千发行人运营总监核心员工1506.09%
7陶懿宗楚坤(上 海)新材 料科技有 限公司销售总监核心员工1506.09%
8王静发行人研发总监核心员工1506.09%
9李刚厦门恒坤 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客户质量经理核心员工1506.09%
10阮国锋发行人财务经理核心员工1305.27%
11李凌蓝发行人财务经理核心员工1004.06%
12毛鸿超发行人研发总监核心员工1004.06%
13王艺缘发行人采购经理、职工 代表监事核心员工1004.06%
合计2,465100.00%    
注1:楚坤(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注2:除康文兵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合同外,上述其他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注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4: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并经核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基金”)作为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体。

因此,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中信建投基金为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承担重要职能岗位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经核查,共赢 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 13名委托人均已与发行人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劳务合同,且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已于2025年9月29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2)其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并经核查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收入证明、出资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资料,本所认为,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通过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届满后,其通过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满后,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共赢58号员工资管计划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3、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6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称“《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6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SBHB08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备案日期2025年10月9日
成立日期2025年9月26日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5年 9月 1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经核查,参与认购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6名。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主要职务、认购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 号姓名劳动合同 签署单位职务人员类型认购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 份额比例
1易荣坤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4,15074.98%
2肖楠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58510.57%
3王廷通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3005.42%
4杨波发行人新事业发展中心 副总经理核心员工2003.61%
5张蕾发行人新事业发展中心 副总经理核心员工2003.61%
6陈志明发行人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1001.81%
合计5,535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并经核查,中信建投基金作为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共赢 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共赢 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体。

因此,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中信建投基金为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承担重要职能岗位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经核查,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6名委托人均已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且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已于2025年10月9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2)其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并经核查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收入证明、出资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资料,本所认为,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通过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届满后,其通过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证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证券,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2)限售期满后,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3)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共赢62号员工资管计划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恒申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恒申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申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59569126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龙门村(长山湖购物广场A1-1)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营业期限2010年8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对石化业、化纤业、纺织业、能源业、房地产业、医药业、汽车业、 金融业、酒店业、物流业、电子信息业、经编机械业、商业的投资;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针纺织品、焦炭、重油(不含成品油)、 燃料油(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成品油)、矿产品(不含石油、天然气 等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不 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及橡胶制品、家电、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 行车)、服装、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 售;纺织品的研发;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企业管
 理咨询及服务;商务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 代理各类广告;市场营销策划;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从事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恒申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恒申集团系依法 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根据恒申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申集团 的出资结构图如下: 经穿透核查恒申集团相关股权结构涉及的自然人股东,恒申集团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3)实际控制主体
根据恒申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恒申集团系福建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陈建龙系福建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恒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建龙。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恒申集团提供的资料,恒申集团创立于 1984年,注册资本为 50亿元,系集化工、化纤、新材料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跨国企业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己内酰胺生产商。2024年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279位,福建民营企业100强第4位。恒申集团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聚酰胺全产业链及高端新材料完整解决方案,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在全球建立起以位于福建福州为总部中心,辐射江苏南京、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广东新会的四大产业基地,旗下拥有31个制造中心、3家参控股上市公司——恒申新材(000782.SZ)、海阳科技(603382.SH)、锦华新材(920015.BJ),集团员工超14,000人,业务覆盖60多个国家及地区。

当前,恒申集团构建了化工、化纤、新材料全球产业生态圈,在化工化纤领域,作为全球尼龙6产业领航者,恒申集团各项产能规模稳居行业前列,凭借智能化生产体系和绿色低碳技术革新,重塑全球尼龙产业格局;在新材料领域,依托园区一体化优势,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构建“研发-转化-应用”全链条发展体系,延展突破电子半导体、工程塑料、绿色再生等高端新材料领域,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端精细化工与新材料产业集群,推动恒申集团从技术追随者向创新引领者跃升。

经核查恒申集团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恒申集团总资产为691.19亿元,净资产307.90亿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98.00亿元,净利润16.29亿元。因此,恒申集团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恒申集团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恒申集团的合作内容如下:
A、强化产业链协同,构筑竞争优势:通过战略持股,双方可建立长期、稳定、优先的供应链合作关系,达成上游供给保障与成本优化。恒申集团强大的生产要素资源,有利于保障了发行人关键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产能确定性,同时也将有效避免重复投资,降低整体生产成本,提升双方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B、上下游技术联动与产品升级:恒申集团将结合发行人对原材料性能的最新需求和技术演进方向,推动相关原材料生产工艺和技术迭代升级,开发更贴合高端半导体制造需求的产品,实现从“供应材料”到“共同创新”的跨越,使双方的技术研发形成良性循环。

C、形成市场客户资源优势互补,降低市场开拓风险与成本,通过联合推广、客户推荐等方式,充分发挥各自客户群体优势,提升双方产品在市场中的渗透率,共同扩大市场份额,实现1+1>2的市场开拓效果,同时降低因单一市场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实现规模效应下的销售成本下降,全面增强双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本所认为,恒申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恒申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恒申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恒申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恒申集团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恒申集团提供的2025年6月末财务报表,恒申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恒申集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恒申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恒申集团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5、八亿时空
(1)基本情况
根据八亿时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八亿时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76502352X0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路20号院4号楼1至5层101
法定代表人赵雷
注册资本13,448.1546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7月9日
营业期限2004年7月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机发光材料研发和产业化;在薄膜晶体管液晶材料技 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内研究、生产扭曲向列相、面内转换和垂直排 列薄膜晶体管液晶材料;研发、生产、销售显示用液晶材料;技术 推广;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八亿时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八亿时空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经核查八亿时空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八亿时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
1赵雷境内自然人27,519,87320.46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
2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阿杏山水一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其他3,201,5732.38
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社保基金17022组合其他2,780,4412.07
4郭春华境内自然人2,475,6891.84
5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西藏信 托-金桐37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其他2,244,9961.67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汇添富科技创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2,125,9511.58
7北京市石景山区国有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623,6951.21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586,6951.18
9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 持股计划其他1,451,6851.08
10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社保基金四二三组合其他1,450,6021.08
(3)实际控制主体
经核查八亿时空披露的公告及其提供的说明,八亿时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赵雷。

(4)战略配售资格
于2020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是一家专业从事显示用液晶、聚合物分散液晶(PDLC)、OLED、聚酰亚胺、光刻胶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和北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八亿时空长期从事半导体电子级别材料的开发,配备先进的研发测试设备,掌握先进的液晶显示材料和OLED中间体材料技术,现已研制出多种高档液晶材料,已申报国家发明专利800多项,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和国内唯一一家在液晶材料领域拥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八亿时空产品全面涵盖从手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到大尺寸屏幕用液晶材料,OLED材料和相关中间体,产品性能指标达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已成为京东方国产液晶材料战略供应商,并与台湾群创、惠科股份、信利半导体等国内外大型面板厂商深入合作,突破了我国显示材料国产化配套瓶颈,客户认可度不断提升。近年来,八亿时空在半导体材料领域持续发力,着重于光刻胶原材料和光敏聚酰亚胺等材料的前端技术创新及重点方向研究,已具备KrF光刻胶用树脂全系研发生产能力,并与多家头部光刻胶厂家合作,开发多款高性能树脂并实现规模化量产;同时布局医药领域,子公司河北八亿时空药业有限公司主营高级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的研发、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技术水平已达行业领先水平,在工艺路线和制造成本等方面形成自身核心竞争力,为医药行业合作伙伴提供全方位的新药研发和生产服务,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八亿时空在北京、上海设立辐射于全球的研发基地,已拥有完善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和研发体系,并成立了河北八亿时空药业有限公司及浙江八亿时空先进材料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截至2024年末,八亿时空在职员工数量合计743人。经核查八亿时空披露的公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八亿时空总资产为31.68亿元,净资产为20.68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7.37亿元,净利润为0.74亿元。因此,八亿时空为大型企业。

经核查八亿时空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八亿时空的合作内容如下:
A、光刻胶树脂原材料供应链合作:八亿时空利用自身在树脂材料方面的研发和生产能力,按发行人要求的技术指标向其供应生产光刻胶产品所需的树脂材料。双方将紧密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光刻胶及关键原材料的国产化进程。

B、优化原材料供应:基于行业的发展需求,在发行人未来新增产能方面,八亿时空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配合发行人,在原材料供应链整合方面助力发行人产能迅速扩张,保障发行人光刻胶产品关键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C、提升供应链响应速度:双方共同努力,发挥八亿时空优势,在市场整体环境中,提升发行人获取原材料的效率,缩短供应链反应时间,向发行人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优势及快速供应优势,保障发行人供应链高效稳定安全。

综上,本所认为,八亿时空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八亿时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持有八亿时空控股子公司上海八亿时空先进材料有限公司11.11%的股权。除前述情形外,八亿时空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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