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21:25:39 中财网
原标题:海安集团: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
他承诺事项




序号相关承诺页码
1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1
2证券服务机构承诺3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现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以下无正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之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接受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安橡胶”)的委托,担任海安橡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期间,本保荐机构在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本保荐机构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之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接受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安集团”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海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担任联席主承销商期间,本公司在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本公司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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