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300929):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5-053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 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兰萍、王爱斌、胡一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骐环保”)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25-002),持有公司股份3,346,4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53%)的股东刘光春和持有公司股份26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0%)的股东兰萍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21,3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已于2025年5月9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工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732,656股减少至35,625,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7.80%减少至26.96%,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25-038),在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持有公司股份3,610,4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73%)的股东王爱斌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12,5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9%;持有公司股份35,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3%)的股东胡一强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8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 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兰萍、王爱斌、胡一强通知,兰萍于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华骐环保股份214,000股,占华骐环保总股本的0.16%;王爱斌于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华骐环保股份1,157,000股,占华骐环保总股本的0.88%;胡一强于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华骐环保股份8,800股,占华骐环保总股本的0.01%。截至2025年11月5日,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35,625,356股减少至34,245,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6.96%减少至25.92%,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情况
二、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兰萍、王爱斌、胡一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意向承诺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兰萍、王爱斌、胡一强在《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此外,高级管理人员胡一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形。 2、兰萍、王爱斌、胡一强属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兰萍、王爱斌、胡一强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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