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300857):202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857 证券简称:协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5-139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11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3号耀 华创建大厦1座12层1209号房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耿康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23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284,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0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7,994,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79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3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5,289,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3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53,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6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3,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317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5,289,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4%。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241,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678%;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16,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1,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10,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0%;反对26,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7%;弃权16,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新增向银行等 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65,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0855%;反对1,19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4%;弃权20,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3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308%;反对1,198,788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40%;弃权 20,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杨尚东、赖凌云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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