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30082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规范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判断,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以下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其他可能接触、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事项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诉讼与仲裁、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九条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吸收合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股权激励; (十一)破产;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前述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交报告的责任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事项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会议形式等。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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