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生物(603658):安图生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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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06日 22:15:2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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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安图生物:
安图生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郑州
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3658)河南·郑州
二○二五年十一月
郑州
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目录
一、程序文件
1.会议议程
2.会议须知
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2.00《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6《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2.0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郑州
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4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9:15-15:00;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苗拥军先生
四、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会议议程
(一)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的出席情况;
(二)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三)大会议案报告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2.00《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6《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2.0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五)以举手表决方式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监票与计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六)现场投票表决
进行表决时,应当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七)宣读现场会议投票结果;
(八)征询参会股东对现场表决结果是否存在异议;
(九)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投票结果;
(十)宣读会议决议;
(十一)大会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十二)与会董事签署决议与会议记录;
(十三)会议结束。
郑州
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郑州
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郑州
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郑州
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下:
一、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二、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请尽可能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达会场签到。登记参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登记参会的股东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不全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其参会。
三、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登记终止后,到达现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加本次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
四、登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五、为保证股东大会有序进行,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提前将股东发言登记表提交主持人,在主持人许可后进行。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所持有的股份数额。每一股东总体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六、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的问题。
七、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对议案进行表决,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现场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赞成”“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八、全体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任何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的对本次会议所进行的录音、拍照及录像。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
|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章程”或“本章程”)。 |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郑州安图生物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或“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由郑州安图绿科生物工
程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原股东作为
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于2012
年12月20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914100007167932103。 | 第二条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
规定,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郑州
安图绿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并
由全体原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
股份。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在河南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4100007167932103。 |
| 第八条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 本条新增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
| |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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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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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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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
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开
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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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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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具体方式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司设立时认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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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71,424,768股,均
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71,424,768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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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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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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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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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第二十五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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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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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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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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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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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郑州安图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其中郑州安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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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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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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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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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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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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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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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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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本条新增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
| |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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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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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条新增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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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节新增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
| |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 |
| |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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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发生的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达
到下列任一项标准的,公司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
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 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租入或
租出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达到下列任一项标准的,公司除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1、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2、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3、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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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
行。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具
体细则按照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5、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其他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
……
低于上述全部标准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审议批准。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
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执行。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
资额度。具体细则按照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管
理制度》执行。
5、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其他由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
……
低于上述全部标准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审议批准。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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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
对外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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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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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
人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5人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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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 |
| | |
| 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住所地或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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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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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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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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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 |
| | |
|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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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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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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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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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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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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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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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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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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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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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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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
分披露,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并将在股东会通知中充分披露,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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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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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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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
|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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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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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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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本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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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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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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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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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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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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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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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
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
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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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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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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