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科技(300690):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管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信跃发律师、代凤凤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 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公司保证:提 交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 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会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1 月0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业务准则及审慎勤勉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实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案》,并于2025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内容包括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且本次股 东会为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在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的方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及召集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07日14时30分在山 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07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11月07日上午9:15到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0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2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根据《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截至2025年11月03日下午15:00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的确定符合《股东会规则》关于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日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1人,代表股份数72,149,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34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 70,797,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1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2人,代表股份1,351,52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4%;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 票股东)共272人,代表股份1,351,5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17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庆华先生主 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 事会公告的议案内容一致,并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 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其中,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 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三)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87,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985%;反对310,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4310%;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89,69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2280%;反对310,93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0059%;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分为9项子议案,具体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1,9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171%;反对30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4256%;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14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2231%;反对307,08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7211%;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90,3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025%;反对317,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4400%;弃权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2,59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4425%;反对317,43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4869%;弃权4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806,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252%;反对300,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4159%;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8,94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6523%;反对300,08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2031%;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4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89,3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011%;反对315,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4372%;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1,59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3685%;反对315,43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3389%;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5《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802,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196%;反对300,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4169%;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4,94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3563%;反对300,78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2549%;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388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809,3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289%;反对29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4053%;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62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8506%;反对292,4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6349%;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514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78,5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862%;反对320,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4438%;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80,79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94%;反对320,23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6940%;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99,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153%;反对29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4147%;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1,84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1269%;反对299,18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1365%;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92,5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056%;反对29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4147%;弃权57,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4,79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6053%;反对299,18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1365%;弃权57,55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25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1、2.01、2.02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信跃发 代凤凤 2025年11月0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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