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科技(60517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8:26:02 中财网

原标题:时空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1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2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3
议案二:关于新增、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66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 公司证券法务部具体负责本次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并采取现场、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

三、 股东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四、 会议按照召集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提案。本次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具体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见2025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http://www.sse.com.cn 2025
网站( )刊登的《关于召开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五、 本次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交通、通讯费用自理。

六、 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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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 14点3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1号院15号楼2层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宫殿海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介绍会议基本情况、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 议案审议及现场沟通
四、 填写表决票、投票表决
五、 统计表决结果
六、 宣布表决结果及大会决议
七、 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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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
事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回购股份171,600股并办理注销,公司总股本由9,925.16万股变更为9,908.00万股,注册资本由9,925.16万元变更为9,908.00万元。

二、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

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25.16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08.00万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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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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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925.1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9,908.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做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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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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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 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 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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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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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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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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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性影 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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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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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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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删除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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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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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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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情况 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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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情况 除外);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做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下述提供担保 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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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下述财务资助,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下述财务资助 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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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 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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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之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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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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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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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荐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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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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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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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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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 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或 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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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 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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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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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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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 起3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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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3年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间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补偿。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会中设3名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职权范 围及履职保障等进行规定。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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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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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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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非关联交易(不含提供财务资 助、对外担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非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 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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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担保 1、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董事会审批低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担保事 项; 3、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三)财务资助 1、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会审批的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三)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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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董事会审批低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财务资 助; 3、董事会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 规定。 (四)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凡由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应(四)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 凡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均应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证券监管部门认 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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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 见。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证券监管部门认 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 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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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以举手 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会议采 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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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 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况; (五)董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 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的票数)。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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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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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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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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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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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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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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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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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 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上述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四)、(五)、(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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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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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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