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002869):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9:03:54 中财网
原标题:金溢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5年11月7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20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19人,所持股份总数52,700,32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30.365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15人,所持股份总数2,798,97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612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5人,所持股份总数49,901,45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752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14人,所持股份总数2,798,87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6127%。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2025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2,672,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80%;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5%;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71,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2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575%;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15%。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钟 婷
经办律师:
覃国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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