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002389):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1:20:53 中财网
原标题:航天彩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规定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履行相应程序的遵照其规
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九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请召集临时股东会,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提请人应签署书面提请函,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
函件应当至少包括:临时股东会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提案名称、提案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请人联系方式、提请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提请人保证所提供文件真实性的声明。提请人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请求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
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上述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将持股凭证、表明
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如有)等书面文件随同提请函一并提交董事会。

(二)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三)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
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
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
日与股东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
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会的身份及其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登记时间提供参会登记资料,并由公司确认参会身份和表决结果;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东会的,其身份和表决结果由征集人和聘请的律师共同确认。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本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
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
股东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四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
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但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
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
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

第四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
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
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具体实施承办。

第五十六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上市规
则》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
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
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上市规则》
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公告股东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出
席股东会律师依据本规则第五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在巨潮资讯网(网址为:
http://www.cninfo.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六十四条每次股东会的资料应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依每
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由证券部进行集中保管。

股东会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
东会有关条款。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有权就本
规则制定修订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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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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