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002507):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 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应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 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分)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本部门、子(分)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同时保证信息未依法披露前的保密。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大交易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三)核实完毕后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应根据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含补充完善)等资料保存至少十年。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与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盘片、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 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 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 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重庆证监局。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注1) 内幕信息事项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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