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002015):增设募投项目专户及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9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投项目专户及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投项目专户及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增设募投项目专户及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事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 2 21 年 月 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变更和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根据《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基于战略规划优化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运营情况等因素,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预计完成时间和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作出相应的调整。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结合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上述变更情况,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如下: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公司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增设募投项目专户及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相关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2025年11月11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2025年11月11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昆山协鑫蓝天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如东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嘉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一: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昆山协鑫蓝天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如东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嘉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中金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1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2025年11月11日,公司、公司子公司长治协诚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长治协诚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中金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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