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00001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概念........................................................1第三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2第四章会计处理....................................................6第五章附则.......................................................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集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玻集团总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各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概念 第四条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二)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 第六条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制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对以前期间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计量、列报或披露的会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差错进行更正。按是否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分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和不重要的前期差错。 第七条各公司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八条各公司应当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对于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则应当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集团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和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沟通,按有关程序报集团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第十一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第十二条集团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公司不得自行变更会计政策。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四)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意见; (五)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相关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八条集团会计估计统一变更的,由集团财务管理部组织集团所属单位财务部编制会计估计变更专项报告,从以下方面做出说明和论证: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日期、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情况;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财务报表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等。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二十一条各子公司会计估计在集团规定范围内变更的,由所在公司财务部提出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日期、变更前后的会计估计以及变更的影响,变更报告参照公司权限指引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第二十二条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更正后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二十五条如出现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或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况,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六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下同);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色加粗字显示。 第二十八条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可以免于按本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其处理方法为:(一)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二)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会计差错更正处理方法: (一)对于不需要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的前期差错,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二)对于需要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的前期差错通过下述处理对其进行追溯更正: 1.追溯重述差错发生期间列报的前期比较金额; 2.如果前期差错发生在列报的最早前期之前,则追溯重述列报的最早前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 3.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实无法追溯的,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步废止。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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