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000012):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23:21:14 中财网
原标题:南 玻A: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3
第三章投资管理和实施....................................4
第四章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4
第五章信息披露..........................................5
第六章附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得收益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相关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如银行保本理财、结构性存款等,不适用本制度中关于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但应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审批流程);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管理层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活动。

第五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净资产指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下同。)50%(含)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投资之前及时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下(不含0.5%)的,应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证券投资行为,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的,可对证券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亦无需重复履行审议程序。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额度”,指公司在任一时点持有的证券投资总额(包括初始投资金额及再投资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投资之前及时披露。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以下(不含7.5%)的,应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并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九条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的业务归口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业务归口管理及所有投资活动的资金管理。公司分管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所有投资活动的总协调人,统一管理投资活动。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条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监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及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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