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00068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2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7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8人,代表股份564,612,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1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55,640,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1人,代表股份8,971,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5人,代表股份8,986,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1人,代表股份8,971,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2%。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公司2026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8,48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15%;反对363,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7%;弃权13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86,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09%;反对363,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2%;弃权13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9%。 表决结果:通过。本提案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555,625,238股表决权回避表决。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558,035,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51%;反对6,41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2%;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09,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77%;反对6,41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895%;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