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00058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2月2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1月15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1月16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日下午14:50如期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开区凤霞路7号合肥源丰光电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通知及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908,4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54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035,1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47%。 5、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750,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4%;反对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4%;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7,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73%;反对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8%;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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