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宁波能源(600982):宁波能源关于2026年1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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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2月02日 19:35: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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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宁波能源:
宁波能源关于2026年1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
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2026-003
债券代码:242520.SH 债券简称:GC甬能Y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1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本
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
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
反担保 |
| 宁波明州热电有限
公司 | 8,000万元 | 6,100万元 | 是 | 否 |
| 金华宁能热电有限
公司 | 10,000万元 | 5,244.71万元 | 是 | 否 |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704,451.1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62.32%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能源”或“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为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热电”)、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宁能”)提供合计18,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 被担
保方 | 担保方
持股比
例 | 被担保
方9月
资产负
债率 | 年度预
计担保
总额
(万元) | 年度预
计最高
担保余
额
(万元) | 债权人名称 | 本月担保
金额
(万元) | 本次担保
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
余额占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
归母所有
者权益的
比例 |
| 明州
热电 | 100% | 37.53% | 30,000 | 30,000 |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8,000 | 2,500 | 0.58% |
| 金华
宁能 | 100% | 45.49% | 25,000 | 25,000 |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金华分行 | 10,000 | 6,193.42 | 1.43% |
| 合计 | 55,000 | 55,000 | / | 18,000 | 8,693.42 | 2.01% | | |
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明州热电原担保合同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金华宁能原担保合同均将到期,此次为续签合同。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明州热电的担保余额为8,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98%;公司对金华宁能的担保余额为11,438.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64%,上述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
宁波能源关于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5-014)、《
宁波能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2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
| 法定代表人 | 邬聚琪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12756295929R | | |
| 成立时间 | 2004-01-30 |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鄞州区姜山镇) | | |
| 注册资本 | 14,000万元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固体废物治理;肥料销售;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
业务;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35,192.72 | 37,570.18 |
| | 负债总额 | 13,208.01 | 16,604.02 |
| | 资产净额 | 21,984.71 | 20,966.16 |
| | 营业收入 | 22,387.02 | 33,457.50 |
| | 净利润 | 1,016.27 | 565.65 |
(二)被担保人二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被担保人名称 | 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 全资子公司 |
| 司持股情况 |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
其42%和58%股份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锋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0059584645P | | |
| 成立时间 | 2012-12-28 | | |
| 注册地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延兴路299号 | | |
| 注册资本 | 2467万美元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热力
生产和供应;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
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管理;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控制
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41,295.62 | 39,357.17 |
| | 负债总额 | 18,784.27 | 20,102.88 |
| | 资产净额 | 22,511.35 | 19,254.29 |
| | 营业收入 | 16,686.44 | 26,921.84 |
| | 净利润 | 2,066.42 | 3,027.75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被担
保人 | 债权人
名称 | 担保协议
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
额(万元) | 担保
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 明州
热电 |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 2026.01.
22 | 8,000 | 连带
责任
保证 |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
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
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
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
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
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
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
| 金华
宁能 |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金华
分行 | 2026.01.
26 | 10,000 | 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
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
(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
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
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
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
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明州热电、金华宁能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04,451.1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60,711.50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9,739.60万元(均为反担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62.32%、129.20%和25.29%。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