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00237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 2月 2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应当制定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不一致、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补充、更正和披露。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监察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避免信息披露差错引起市场波动;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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