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岭南(000060):修订《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6-004 关于修订《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修订)》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 际,现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关联交易制度修订对照表 附件2:《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制度》(2026年修订)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附件1: 中金岭南关联交易修订对照表 说明: 1. 全文“董事局”调整为“董事会”,本次修订条款中仅涉及称谓变化的不再一一列入表格; 2. 因条文增加、删减,本次修订条款中仅涉及序号变化的不再一一列入表格;3. 其他修订列示如下: 附件1: 中金岭南关联交易修订对照表 说明: 1. 全文“董事局”调整为“董事会”,本次修订条款中仅涉及称谓变化的不再一一列入表格; 2. 因条文增加、删减,本次修订条款中仅涉及序号变化的不再一一列入表格;3. 其他修订列示如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五)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 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或报告。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 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 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第九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如果 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 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 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 费率;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一定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 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下或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国际业务办公室)归集,财务管理 部复核后,由运营管理部(国际业务办公室)提交公司总裁 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审议并 出具相关文件;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且交易金额超过300万 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审议并出具相关文 件。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 元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二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标 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关 审议。 对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 六)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人等各方 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益比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免于评估或审 计。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 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 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 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 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 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 司在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 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 的原因。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 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在审理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由过半数的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在股东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 避申请;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 第二十三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 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 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对关联交 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可以不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 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 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 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 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 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 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 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不足”、“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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