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飞(000768):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西飞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18:45:45 中财网
原标题:中航西飞: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西飞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西安市丈八一路10号中铁西安中心3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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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西飞”)的委托,作为中航西飞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中航西飞本激励计划第二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激励对象或其他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批准、授权或其他程序和事项:
(一)2022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有关本激励计划的议案。

(三)2023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5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2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
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本激励计划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了该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3年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

(九)2024年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2023
留权益失效的公告》。自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已超过12个月,公司未明确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的327.9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失效。

(十)2025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所已就该次解除限售事宜出具了法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

(十一)2025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调动、组织调整等原因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范围的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9.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所已就该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5年2月17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250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63,832股。

(十三)2025年2月25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91,000股限制性股票。

(十四)2025年4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781,740,071股减少至2,781,149,071股。

经核查,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13名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组织调整等原因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范围,同意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回购注销上述1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38,936股。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6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3名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组织调整等原因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范围,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38,93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94%。

另外,公司拟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议案进行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12名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组织调整等原因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范围,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88,911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过失发生职务下降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范围,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25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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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公司2023年2月15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45元/股。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实施完成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实施完成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实施完成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1.20
利 元(含税)。因激励对象就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得的公司对应年度现金分红目前未实际派发,而是由公司代为收取,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上述1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将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故对回购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调动、组织调整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激励对象因组织调整等原因发生职务下降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范围的,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故因调动、退休、组织调整等原因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范围的12名488,911
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13.45元/股的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过失、不能胜任原有岗位等原因发生职务下降而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范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较低者进行回购注销。因个人过失发生职务下降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25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13.45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金额约为780.21万元,该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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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所涉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提交股东会审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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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茹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欣荣 李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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