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维信诺(002387):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18:45:50 中财网
原标题:维信诺: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1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全资孙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0.4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苏州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6.48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6.88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3.96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3.04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718,623.4782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 12月 31日/2024年度2025年 9月 30日/2025年三季度
总资产1,161,847.361,231,975.83
总负债619,315.69637,086.56
净资产542,531.67594,889.27
营业收入350,916.97264,110.10
利润总额7,631.932,792.03
净利润8,440.012,357.60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条定义
1.1债务人:指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1.2主合同:指在本合同第二条2.1款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一系列业务而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等,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保函(担保)、信用证、账户透支、出口打包放款、提货担保、进口代付、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保理、发票贴现、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委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非标准化渠道融资业务、信用卡授信业务(包括信用卡消费、取现、信用卡消费分期、信用卡现金分期等)、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利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债务保值、结构性产品等及其他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或有债权业务)。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2.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从2026年01月30日起至2029年01月30日
止(即债权确定期间),在折合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的最高限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本金余额。一旦主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上述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2本条第2.1款所述最高限额,是指债权人核定给债务人的,允许债务人在本条第2.1款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最高未清偿本金余额,不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主合同币种与本合同约定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主合同项下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担保额度。

2.3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业务均按该具体业务币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
3.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3.2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在本金余额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下属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虽然其他股东及国显光电未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90,737.63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4.6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491,437.6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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