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00238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1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3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3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6年2月3日上午9:15至2026年2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2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616人,代表股份581,575,7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4人,代表股份154,225,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13人,代表股份22,495,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3人,代表股份22,495,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01《内部控制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367,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69%;反对13,94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8%;弃权263,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373%;反对13,94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902%;弃权263,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5%。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2《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023,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78%;反对14,28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5%;弃权265,2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108%;反对14,28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101%;弃权265,2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1%。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89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61%;反对9,4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1%;弃权266,4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8,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813%;反对9,4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42%;弃权266,4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5%。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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