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国城矿业(000688):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17:37:33 中财网
原标题:国城矿业: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6-008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城矿业”)分别于2026年1月16日、2026年2月3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参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提供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和2026年2月4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近日,金鑫矿业向厦门象屿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象屿”)、深圳象屿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象屿”)申请保理融资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为金鑫矿业上述业务项下全部债务余额的48%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金鑫矿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授信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为金鑫矿业在上述业务项下最高本金余额的48%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44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为公司对金鑫矿业的上述担保业务提供反担保。国城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城先生为金鑫矿业上述业务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3、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4日
4、注册地址:马尔康市党坝乡地拉秋村
5、法定代表人:王立君
6、注册资本:11,878.80万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9740011004W
8、经营范围:党坝乡锂辉石矿勘探及开采(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照许可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9、股权结构: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50%,国城合融(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广州国城德远有限公司持股2%。金鑫矿业实际控制人为吴城先生。

10、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90,780.99121,516.73
负债总额146,551.7881,800.74
净资产44,229.2139,715.99
项目2025年 1月 1日至 9月 30日 (未经审计)2024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经审计)
营业收入41,546.0649,587.01
利润总额7,128.043,197.00
净利润5,149.892,6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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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矿业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国城矿业厦门象屿、深圳象屿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余额的48%(所担保债4,800
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含保理融资期间利息、罚息等,下同)、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电子签约服务认证费、债权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及/或保证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而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3、担保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各具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某一具体债务提前到期的,则该具体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具体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二)国城矿业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440万元。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次提供担保的影响
公司为参股子公司金鑫矿业提供担保,是为满足金鑫矿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同时,公司在提供上述担保时,公司控股股东国城集团为公司对金鑫矿业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225,982.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57%。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将不超过人民币232,222.4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65%。除对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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