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00290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六年二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1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4日(星期三)14:30 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一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4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2月4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2月4日(星期三)9:15至2026年2月4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2026年1月29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计173名,代表股份数为166,217,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315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11人,代表股份数为161,639,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1223%;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2名,代表股份 数为4,577,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8%。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验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 代理人共计165人,代表股份数为4,600,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1.19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 份23,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162人,代表股份4,577,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928%。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榛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和列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 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募投项目延期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89,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029%;反对3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1810%;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2,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8789%;反对30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6.540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 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4,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1052%;反对76,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3794%;弃权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5,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226%;反对76,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6579%;弃权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95%。 本议案关联股东广州市安泰化学有限公司、邹榛夫、邹珍凡、孙 仲华、杨琦明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公司经销商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114,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379%;反对75,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0453%;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7,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573%;反对75,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6384%;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116,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396%;反对73,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0440%;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0,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182%;反对73,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5905%;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9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 传 远 陈 平 经办律师: 冯彩玉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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