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卡倍亿(300863):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18:01:01 中财网
原标题:卡倍亿: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6-004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1亿元,同意公司在2025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卡倍亿”)、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卡倍亿智联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和《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本溪卡倍亿农业银行不超过6,000万元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为本溪卡倍亿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 持股比 例被担保方最 近一期 (2025年9 月30日)资 产负债率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经审 议尚在有效 期内的担保 额度本次担保 前对被担 保方的实 际担保金 额本次担保 后对被担 保方的实 际担保金 额本次担保 后剩余可 用担保额 度是否 为关 联担 保
宁波卡倍 亿电气技 术股份有 限公司本溪卡倍 亿电气技 术有限公 司100%51.50%50,00019,00025,00025,00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3、成立时间:2013年12月10日
4、住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工业园区C区德科斯米尔路2号
5、注册资本:22,250万元
6、法定代表人:林光耀
7、经营范围:汽车电子技术、汽车电子装置、汽车零部件、传感器、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开发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本公司的关系:本溪卡倍亿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单位:元

 截止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截止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947,006,825.74869,436,954.12
负债总额487,724,753.05432,816,418.9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08,000,000.0030,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484,083,255.00425,821,931.19
净资产459,282,072.69436,620,535.19
营业收入1,143,696,526.621,478,657,602.79
利润总额27,277,099.2834,008,573.99
净利润21,585,387.9027,422,265.99
10、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支行
3、保证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本溪卡倍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

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此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本溪卡倍亿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未要求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1,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53%。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09,0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1.15%。

上述担保均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其他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农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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