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达梦数据(688692):公司诉讼进展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18:01:06 中财网
原标题:达梦数据: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6-004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一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9,366,925元(其中,上市公司被主张支付的金额为374,1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根据原告龚海艳变更的诉讼请求内容,该案涉案金额共59,366,925元,其中58,992,825元是龚海艳向第三人范晶、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主张的股份转让所得,与公司无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梦数据”)收到龚海艳(一审原告)所发函件,主张其持有公司164,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权比例约0.29%)。2022年7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0192民初8218号等相关材料,龚海艳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2023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192民初8218号,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龚海艳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审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龚海艳、达梦数据、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均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5年10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01民终3375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原告龚海艳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龚海艳是被告达梦数据0.20%股份(223,500股)的实际所有权人,享有该等股份的全部财产性权益及对应的股东资格。2、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范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配合原告龚海艳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系统完成股份登记变更,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股份(即第一项诉请所指0.20%股份,具体持股情况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9日为范晶111,750股、刘少鸿55,875股、刘牧心27,937.5股、刘嘉西27,937.5股)依法划转至原告指定的证券账户,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合规费用及税费。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达梦数据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同意股份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如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内部股份变动登记手续等,以确保原告龚海艳的股东权利得以实现。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达梦数据保障原告龚海艳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东知情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允许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自持股之日起的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

5、若因法律、政策或市场原因无法直接过户,致使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无法实际执行,则判令第三人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范晶将出售该等股份所得的全部款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给原告龚海艳(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9日,金额合计为58,992,825元)。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达梦数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龚海艳支付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一审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过户或变现之日止,对应上述股份的已宣告的全部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及其他孳息(原告按其已知现金分红情况主张金额合计374,100元)。7、判令被告达梦数据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一至七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59,366,925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根据原告龚海艳变更的诉讼请求内容,该案涉案金额共59,366,925元,其中58,992,825元是龚海艳向第三人范晶、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主张的股份转让所得,与公司无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5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