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沃股份(30098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185号 致: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沃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作废和本次归属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激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作废和本次归属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行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公司已获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1、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2024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30日,金沃股份已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4年9月3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6、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7、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8、2026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总量的比例为25%。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0月30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6年1月30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资料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0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98万股,授予价格为6.73元/股(调整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等原因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并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且有3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本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归属,对应归属比例为70%。 综上,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作废前述人员已获授但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355万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合法、有效;公司尚须就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6H018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叶雨宁 签署: 经办律师:钟 昊 签署: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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