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晖创新(300318):控股子公司签订增资补充协议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增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晖创新”)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增资补充协议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北大安引入战略投资人并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博晖生物制药(河北)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曾用简称:“河北大安”,以下简称“河北博晖”)引入“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盈集团”)为战略投资人。双方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约定:通盈集团将以其所持博晖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博晖”)12,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72%)及现金44,675万元对河北博晖进行增资。通盈集团承诺廊坊博晖股权交割后18个月内,确保已建立的禄劝、姚安、深州、临西、平度5个单采血浆站通过验收并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一切必要资质。 2021年12月,河北博晖与通盈集团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2022年12月22日前,通盈集团须以河北博晖或廊坊博晖名义取得筹建禄劝、姚安、深州、临西、平度5个单采血浆站的书面批复;或为河北博晖开发新的单采血浆站,以冲抵前述5个浆站中任一浆站不能按时通过验收并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一切必要资质时通盈集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通盈集团未能依约定完成上述事项,则针对未完成承诺的每个浆站,河北博晖有权注销(减资)通盈集团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北博晖2%的股权。截至2022年12月22日,深州、临西2个单采血浆站取得了《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正常运营,禄劝、姚安2个单采血浆站已建设完毕但未完成执业验收,平度单采血浆站未重新获得筹建批复。 2026年2月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博晖与通盈集团签订《2019年<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禄劝、姚安、平度3个单采血浆站后续审批事宜达成补充约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博晖生物制药(河北)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1条浆站审批安排 1.1浆站审批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所有条款全部生效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乙方应完成以下3个单采血浆站审批(“浆站审批”): (1)使得甲方或甲方指定其他主体取得姚安浆站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及其他一切必要执业许可及资质; (2)使得甲方或甲方指定其他主体取得禄劝浆站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及其他一切必要执业许可及资质;及 (3)使得甲方或甲方指定其他主体重新取得平度浆站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筹建单采血浆站的书面批复。 在本协议所有条款全部生效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乙方完成本协议第1.1条浆站审批的浆站,称为“完成审批浆站”;在本协议所有条款全部生效届满二十四(24)个月之日,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第1.1条浆站审批的浆站,称为“未完成审批浆站”。 1.2新浆站审批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所有条款全部生效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第1.1条所述部分或全部浆站审批,但乙方为甲方或其指定其他主体在禄劝、姚安及平度之外地区开发了新的单采血浆站(“新浆站”),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该等新浆站可用于置换本协议第1.1条同等数量的未完成审批浆站,视同乙方完成该被置换的未完成审批浆站的浆站审批:(1)乙方与甲方事先就新浆站的设立区域及浆站置换方案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浆站置换协议;及 (2)乙方使得甲方或其指定其他主体获得新浆站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筹建单采血浆站的书面批复。 满足上述第1.2条所有条件的新浆站,称为“新审批浆站”。乙方开展相应浆站开发及审批工作时,甲方将在合法及必要范围内全力配合乙方开展前述工作。 1.3未完成审批浆站的处置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所有条款全部生效届满二十四(24)个月后,对于所有未被新审批浆站置换的未完成审批浆站: (1)甲方及其关联方有权于上述二十四(24)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九十(90)日内,将所有该等未完成审批浆站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并要求乙方给予补偿,乙方应无条件接收并购买甲方及/或其关联方名下所有该等未完成审批浆站的全部股权,并无条件于收到甲方及/或其关联方向其出具的《付款指示函》十(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及补偿款(定义见下)。 (2)乙方应就每一个该等未完成审批浆站向甲方及/或其关联方支付浆站股权转让对价及补偿款合计8,000万元(“股权转让及补偿款”),其中,每一个该等未完成审批浆站的浆站股权转让对价及补偿款的具体金额由甲方或其关联方参考届时其自行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确定,乙方对每一个该等未完成审批浆站的股权转让及补偿款总计8,000万元无条件同意。 第2条《原增资协议》相应调整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所有条款全部生效之日起,本协议第1条将取代《原增资协议》以下条款,且各方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1)《2019年<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第一条“一.浆站运营资质”的全部约定;及 (2)《2019年增资协议》第6.5条中“此外,在交割后的18个月内,乙方须确保已建立的禄劝、姚安、深州、临西、平度5个单采血浆站通过验收并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一切必要资质”的约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进一步补充,有利于河北博晖单采血浆站的开发,完善公司战略规划,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说明 2026年2月4日,杜江涛先生与通盈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50,620.85万元受让通盈集团持有的河北博晖14.7001%股权,该股权转让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6,620.85万元,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4,000万元;同日,杜江涛先生、通盈集团与河北博晖就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4,000万元签署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协议》,协议约定: (1)自补充协议所有条款全部生效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如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完成审批浆站”或“新审批浆站”,则杜江涛先生将根据河北博晖及通盈集团的指示,就该等每一浆站,向通盈集团直接支付8,000万元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2)自补充协议所有条款全部生效届满二十四(24)个月后,如届时存在补充协议中未被新审批浆站置换的未完成审批浆站,就该等每一浆站,通盈集团同意由河北博晖向杜江涛先生出具指示函,杜江涛先生将根据该指示函代通盈集团向河北博晖及/或其关联方履行补充协议项下8,000万元的股权转让及补偿款支付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2019年<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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