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601665):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65 证券简称:齐鲁银行 公告编号:2026-003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确定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度中期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153,842,52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44,614,945.53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 CommonwealthBankofAustralia ()澳洲联邦银行(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 自行派发。 (2)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请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的持有人尽快至本公司办理股份确权手续,并现场领取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1 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个月以内(含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89元。如QFII股东涉及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1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075850 特此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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