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亮新材(92007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18:36:00 中财网
原标题:国亮新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以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
目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亮新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70号)及北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59号),公司股票于 2026年 1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8,044,85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0.7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416.26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1,914.0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02.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00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情况
截至 2026年 1月 31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募集资金计划投 资总额(调整后) (1)累计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 (2)投入进度(%) (3)=(2)/ (1)
1滑板水口产线技 术改造项目河北国亮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3,648.760.000.00%
2年产 5万吨镁碳 砖智能制造项目河北国亮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8,442.390.000.00%
3年产 15万吨耐 材用再生料生产 线建设项目唐山贝斯特高温 材料有限公司2,411.050.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河北国亮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00.00%
合计-17,502.200.000.00% 
截至 2026年 1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专户账号金额(元)
河北国亮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唐山开平支行13050162613900002659107,627,677.62
河北国亮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丰南支行13216000001500308022036,487,600.00
河北国亮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91302401300096151640,000,000.00
唐山贝斯特高温 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413522000000068590600.00
合计-184,115,277.62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高于募集资金净额的原因系银行手续费金额、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尚未进行置换,并且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支付。

(二)募集资金暂时闲置原因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产品具体情况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亿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本金保障型产品,且搭配不同期限的现金管理产品,以实现资金的高效滚动使用,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不作抵(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后续随着募集资金逐步使用,现金管理金额将逐步减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拟投资产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产品存续期超过前述有效期,则使用期限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期满之日。

(二)投资决策及实施方式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议案审议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办理相关事宜,上述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需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完成后开始实施。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投资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公司拟购买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不排除该投资产品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相关产品,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2)公司将及时跟踪、分析各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基于确保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15万吨耐材用再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贝斯特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贝斯特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将根据前述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在借款总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次逐步向贝斯特发放借款。该借款为无息借款,无具体偿还期限,由贝斯特根据经营情况择时偿还。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贝斯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进度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向贝斯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资金。

公司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唐山贝斯特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347938313A
成立时间2015年 9月 1日
注册地址唐山市开平区开凤路 25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 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100.00%
(二)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贝斯特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相关审议程序
2026年 2月 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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