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亮新材(92007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076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5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2月 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有权通过公司内部或外部的渠道搜寻符合要求的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备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召集人)主持,主任(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2月 4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