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咨国际(920892):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19:08:13 中财网
原标题:广咨国际: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6-002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2月 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属于固定收益类的低风险产品。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应同时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内部管理健全、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净资产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计算基准,若期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分红等影响净资产的事项,可按调整后净资产重新测算额度,但需履行补充审批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额度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遵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如委托人为子公司,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投资的申请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运作,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研究,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管理层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负责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对手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四)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五)负责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检查报告》,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事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事务部门应确保披露内容和财务部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将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未按照审议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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