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00294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6年2月修订)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19:08:22 中财网
原标题:青岛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6年2月修订)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6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规范本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本行完善治理,提高本行质量,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
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在册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公司分析师及投资机构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证
券专业人士;
(三)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夸大性或者引
人误解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
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并指
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会、经营例
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等高管层下设专门委员会工作会、条
线工作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
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
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拟定本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法,规范本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
过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及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主要
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和机构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络人,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
正常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
和资源支持,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控股子公司、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
说明会、策略会、投资者调研等活动需要,解答投资者及分析
师提出的问题,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亲自出席活动,参与互动
交流。

第十二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对以
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策略会、新闻发布会、产
品推介会等;
(二)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三)网站与内部刊物;
(四)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
体;
(五)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
通;
(六)本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七)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本行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
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行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其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一节投资者沟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本行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本行网站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六)新闻财经媒体采访报道;
(七)证券机构或投资机构组织的分析师会议;
(八)投资者说明会;
(九)问卷调查;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及推介活动;
(十三)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四)其他方式。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本行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 本行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本行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积极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本行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
地址在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本行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经营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本行可以安排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本行应当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

本行、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
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本行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本行许可,
不与本行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行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本行;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
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本行有权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本行,本行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本行应当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本行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查看并
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
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
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
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
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
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本行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等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本
行经营、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如涉及事项存
在不确定性,本行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

本行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本行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
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
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
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本行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本行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本行不
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节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本行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二)本行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
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
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本行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
披露。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本行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本
行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
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节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
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本行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本行股东会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第四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行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本行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的;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本行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行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先
公告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本行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披露投资者说明会情况。本行
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如为现场召开
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

本行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
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本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行
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行如处于持续
督导期内,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董事
长(或者行长)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 本行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本行官网刊
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行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资者与本行发生纠纷,可
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本行应当积极配合;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应当承担投资者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
响本行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本行其它部门有义
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
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实施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原《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青
岛银发〔2024〕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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