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30030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305 证券简称:裕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债券代码:123144 债券简称:裕兴转债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否决提案。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已于2026年1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2月4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4日(星期三)9:15-2026年2月4日(星期三)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4日9:15至2026年2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建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185,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81%。其中: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1,89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51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91,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8%。 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92,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东刘全、朱益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79,400股,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1,215,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9%;反对29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01,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93%;反对2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03%;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刘全、朱益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79,400股,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1,215,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9%;反对29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01,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93%;反对2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03%;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股东刘全、朱益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79,400股,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1,215,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9%;反对29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01,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93%;反对2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03%;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陈旭楠、谢梦兰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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