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605167):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19:11:39 中财网
原标题:利柏特:关于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6-007
债券代码:111023 债券简称:利柏转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柏特”)股票自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2月4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 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议案》,决定本次不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

? 未来3个月内(即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如再次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自2026年5月4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利柏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号),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75,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自2025年7月3日至2031年7月2日),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2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67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7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柏转债”,债券代码“111023”,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6年1月9日至2031年7月2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2.14元/股。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有条件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2月4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且在未来3个月内(即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如再次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

自2026年5月4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利柏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利柏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即2025年8月5日至2026年2月4日),交易“利柏转债”的情况如下:

债券持有人 名称债券持有人 身份期初持有 数量 (张)期间合计 买入数量 (张)期间合计 卖出数量 (张)期末持 有数量 (张)
上海利柏特投 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3,098,550-3,098,550-
振石集团(香 港)和石复合 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 股东1,000,000-1,000,000-
沈斌强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总经理126,670-126,670-
杨清华董事33,750-25,0008,750
合计 4,258,970-4,250,2208,750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均未交易“利柏转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减持“利柏转债”的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减持“利柏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依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柏特本次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利柏特本次不提前赎回“利柏转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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